众所周知,法律调整的只是人的行为,思想境界的高低并非法律关注的中心。行刑作为一项执法活动,其目标并非培养一个个道德完满、情操高尚的人,这样的目标尽管十分理想,却是不现实的。我们应当继续坚持对罪犯的改造,但改造的重心应放在矫治不良心理、戒除犯罪恶习上,而不是放在世界观、人生观的转化上来。当然,并不否认行刑机关可以在这方面做一些工作,对罪犯世界观、人生观的塑造起一定的潜移默化的作用,但这不应是行刑机关所特有的中心任务,更不应作为衡量行刑效能高低的主要标准。理性地认识行刑的功能及效果是极为必要的。一方面,行刑的功能是多方面的,除了改造功能之外,还有剥夺、威慑、鉴别、安抚等功能,不能因为改造成效不够理想,就断定整个行刑工作一定是低效的、失败的,甚至否认行刑机构的存在价值,另一方面,行刑功能是存在局限性的,行刑的效能,尤其是改造的效能,受到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如立法质量、干警素质、国家投入、社会配合以及社会风气、治安状况等等,因此不能对行刑机关改造罪犯的功能和效果期望值过高。近年来,有学者提出了“相对重新犯罪率”的概念,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绝对重新犯罪率与社会总体犯罪率之比,并以此来衡量监狱行刑效能的高低 ,笔者认为这一标准是可行的,有助于准确、客观地评价行刑改造效果。
(三)从过多依靠政策和经验的管理模式转向依法管理和科学管理。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的行刑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行刑管理中人治化、粗放化的痕迹依然存在。一方面,由于立法滞后、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健全等原因,行刑实践中“长期形成的工作习惯是以指示、命令、经验为主,过分强调了监狱人民警察个人的威信与感召力,这与法律至上的原则是相悖的。” 另一方面,行刑管理中的科技含量较低,受人员素质、经费投入等方面的限制,一些现代化的监管改造手段没有得到应用或推广,例如在西方国家监狱广为使用的电子监控、心理测试等措施,在我国行刑工作中尚处于起步阶段。当前,我国正在加速向法治社会迈进,同时一个知识经济时代已经来临,为了迎接时代的挑战,必须不断提高行刑人员的知识素养和执法水平,并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设施服务于行刑实践,使我国的行刑管理逐步走向法治化和科学化。
(四)从孤立、封闭的行刑观趋向一体、开放的行刑观
传统行刑观带有一定的孤立、封闭的色彩,行刑机构同社会的交流比较少,同时不大注重自身形象的宣传,以至于外界对监狱工作缺乏了解,甚至存在种种误解和偏见。另外,行刑机关同其他司法机关之间缺少互动,对国家刑事立法的影响更是显得微弱。凡此种种,都不利于培育一个有利于行刑工作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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