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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体制改革初探

  古往今来的改革实践反复证明,成功的改革必然是以成熟的理念为导向的,否则,改革就如同在没有灯塔和航标的暗夜中航行的巨轮,随时都有触礁沉没的危险。在全面启动我国的行刑体制改革之前,首先应对改革的价值目标有一个明确而合理的定位,使之能顺应时代的要求,并吻合我国的国情。笔者以为,我国行刑体制改革的价值目标应当是:在保留现行体制的合理内核及其优势和特色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国内外有益的立法、制度和经验,构造一个法治、人道、公正和高效的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现代化行刑体制。法治、人道、公正、高效应当成为指导行刑改革的最高理念,也应是新的行刑体制的灵魂和精髓。
  观念更新是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先导。为了实现法治、人道、公正、高效的价值目标,心须对传统的行刑观念进行彻底的反思和检讨,以摒弃其中某些陈旧、落后的成份,从而实现行刑观念的现代化。笔者认为,塑造现代化的行刑观应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
  (一)从片面强调专政职能转向重视罪犯人权保障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存在着重惩罚、轻保障、重国家、集体利益,轻公民个体权益的倾向,包括监狱在内的刑事司法机关,被简单理解为执行专政职能的“刀把子”,而罪犯人权保障成为被忽视的领域。九十年代以来,随着三大刑事法律的相继出台或修订,尤其是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罪犯人权保障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传统观念仍有很大市场,为了树立现代化行刑观,必须明确行刑机关不仅仅是“刀把子”,是专政的工具,同时也是天平,是维护正义的执法机关,行刑权力只能在法律所匡定的范围内运行,绝不能任意行使,行刑机关在依法剥夺或限制罪犯某些权利的同时,承担着保障罪犯合法权利的义务,行刑过程中要坚决杜绝各种法外用刑现象。
  (二)从过分夸大改造功能转向理性认识行刑效能
  强调对罪犯的思想改造一直是我国行刑工作的一大特色,但传统行刑观将改造理解为对剥削阶级的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似乎过分夸大了行刑机关的改造能力。人的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过程,甚至是终生的事情,而绝大多数罪犯的刑期是有限的,让行刑机关在有限的刑期内完成如此艰巨的使命,显然是勉为其难的。诚然,行刑实践中曾有不少思想改造成功的范例,如我们经常引以为豪的对日本战犯、国民党将领及末代皇帝的改造,但应当看到,在这些成功的背后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及社会条件的,以此来佐证行刑机关有能力、有义务改造好每一个罪犯的世界观、人生观并不合适。笔者绝非否定行刑机关的改造功能,只是期望对改造的目标应有一个切实合理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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