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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体制改革初探

行刑体制改革初探


冯卫国 李百超


【全文】
  行刑体制改革初探
  冯卫国 , 李百超
  (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1)
  [摘要] 现行行刑体制存在立法滞后、权力分散、领导体制僵化等诸多弊端,已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行刑工作的现代化进程。必须对传统的片面、孤立、封闭的行刑观念进行反思和检讨,在此基础上,建构一个法治、人道、公正和高效的现代化行刑体制。制订统一行刑法典,彻底实现监企分离,合理调整监狱布局,推进开放式处遇,应是我国行刑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     
  [关键词] 行刑体制 ; 改革 ; 罪犯; 监狱 ; 现代化
  新中国的刑事执行工作已走过五十年的艰辛历程,也曾创下令世人瞩目的辉煌业绩,然而随着历史的演进和社会的变迁,现行的刑事执行体制日渐暴露出一些弊端,同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革除现行体制中存在的各种弊端,重构一个公正、高效的面向二十一世纪的行刑体制,从而加速我国行刑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需要从事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刑事法研究的人士共同探讨的重大课题。
  一、现行行刑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
  (一)刑事执行立法的滞后性
  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有关行刑方面的基本立法是1994年颁布的《监狱[作者简介]法》。《监狱法》取代了实施四十年之久的《劳动改造条例》,使我国的监狱行刑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和法治化,同时标志着刑事法律体系“三位一体”的立法格局初步形成。但由于受立法水平和客观条件的局限,《监狱法》从内容到形式都存在不少缺憾,已不能完全适应行刑工作法治化的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条文太少,同时许多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另外,与监狱法相配套的《监狱法实施细则》、《未成年罪犯处遇法》、《出狱人保护法》等迟迟不能出台,这严重影响到监狱法在行刑实践中的贯彻适用,也使得行刑法律体系处于严重残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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