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严格司法。这主要体现在提高定罪概率上,近代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曾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先哲在18世纪提出的思想至今仍有现实意义。长期以来,犯罪黑数高、定罪概率偏低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据有人测算,我国的总体定罪概率低于5% ,而职务犯罪由于隐蔽性强等原因,实际定罪率还远低于这个数字,正是由于因犯罪所获取的利益同受惩处的风险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反差,促使许多公职人员陷入犯罪的泥潭,严厉刑罚的震慑力往往被法网疏漏所导致的侥幸心理而抵销。为了有效控制职务犯罪,必须提高刑事司法的效能,“严打”的“严”字,应着重体现在强化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上来。为此应当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要促使司法人员秉公执法,加强刑事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坚决制止“以风挡罪”、“以官抵刑”等不良现象;二是要努力提高破案率,鉴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难度大的特点,应专门立法,对此类案件的查处程序、侦查措施、证据规则及举报制度等作出特别规定,还可考虑在
刑法上设立知情不举罪等,以促成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
三是严惩有方。首先要实现“严打”的法制化,使“严打”从实体到程序,都不能逾越法律的界线,尤其要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
刑法基本原则;其次要注意“严打”的策略化,“严打”也要遵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做到宽严相济,不能因为“严打”而水涨船高,不适当地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最后要强调“严打”的持久化,不应把“严打”仅当作一种应急措施,到了“非抓不可”的时候,才“集中精力抓一批大案要案”,一旦初见成效,便有所松懈,致使犯罪又迅速“反弹”。应当把“严打”活动常抓不懈,避免“运动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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