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以上各种定义比较和鉴别的基础上,我们提出如下定义,供学界同仁指正: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从这一定义从出发,可以看出职务犯罪在构成上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公职人员。关于公职人员的范围
刑法第
93条有专门界定,但由于该条有第2款有一个弹性规定,即“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就引发了许多学理上的论争和实践中的困惑。例如,公务是否存在国家公务和集体公务之分,村委会、居委会干部是否属于“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等等。对于那些同法律的具体适用密切相关的问题而言,理论上的争议最终需要立法来平息。
(二)行为的渎职性。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根据渎职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
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等。
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
二、职务犯罪的原因探析
我国学者一直在积极探求职务犯罪泛滥的原因。在八十年代初期,人们较多从政治和意识形态的角度加以考虑,如把腐败归因于阶级斗争的存在、剥削阶级思想的腐蚀等。直到八十年代中期,还有人曾就“糖衣炮弹”源于何方、“不正之风”风源何在等问题展开过激烈争论。 八十年代末期,随着国外有关理论的引入,人们的研究视野日渐开阔起来,例如有人借助于西方学者提出的“寻租”理论探讨腐败的根源,还有人从权力异化、文化冲突等等不同的视角展开研究。“多元化”可谓这一时期职务犯罪研究的特色。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犯罪原因系统论在犯罪学中的崛起,人们逐步改变了以往那种只注意罗列致罪因素、不分主次、不分析各因素之间关系的粗浅的研究方法,开始把职务犯罪原因看成是一个多因素、多层次的复杂系统。可以说,近二十年来,我国学术界对职务犯罪原因的研究经历了 一个由单一化到多元化再到系统化的过程。这标明这一领域的研究在朝着理性化、纵深化的方向发展。
在借鉴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们对职务犯罪的原因提出以下几点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