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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非法交易的检讨

  3、农村干部和村民的法制意识薄弱。现在很多的村干部和村民对我国现行的土地法律制度一无所知,还不知道有土地管理法。他们受土地私有的影响,认为买卖、转让土地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有的村民把自己承包的集体土地转租、出卖或乱挖乱用后,还理直气壮;有的农村干部仅凭自己个人作主,就可以随意出卖、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既不与其他村委商量亦不征求村民的意见,这在他们的眼中亦没有什么不对之处。此外,还存在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合同不规范,合同兑现难的问题。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合同多种多样,有书面的,亦有口头的,有的什么也没有。有的即使有书面的合同,但合同也不够规范,有关合同的条款(权利、义务)、标的也不够明确,加之农民的合同契约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强,当市场价格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时,合同买受方任意变更合同或终止合同,致使合同违约和纠纷多,兑现率低。
  4、由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行,城市地价愈来愈高,一些需要用地的单位无法在城市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唯有把目光转向农村集体土地,尤其是城市近郊的集体土地,而要通过正常途径取得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又是相当困难的,于是就把希望寄托在非法交易上。而在目前集体土地法律法规滞后的情形下,这种非法交易又很容易上手,速度特别快,可以称得上是交易双方一拍即合,有的只是双方草签一份简单的合同就实施付款交地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其法律后果相当严重。
  5、至今在农村未健全土地登记制度,以至交易后变更土地用途时,事前难查证,事后难归责,难以约束农地非法转换后的用途变更。
  四、关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非法交易的对策
  农村集体土地非法交易的存在已是一个不容否定的客观事实,对其所造成的危害不能坐视不管,而是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利用其中的合理因素,消除其负面影响,使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变得科学、有序,为农村经济乃至全国经济的发展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的产权关系。农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承包农户只依法享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这是我国农村土地经营的一项基本制度。但是,部分农民的集体观念逐步淡化,对农村土地的权属关系认识模糊,对国家和集体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够明确,使农业承包合同履约率不高,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脆弱。因此,在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和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政策 的同时,要教育农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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