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影响了我国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土地市场只有处于国家强有力的监督和管理之下,才谈得上健康、有序地稳步发展。尽管集体土地具有特殊性质,有它的特定地位,但说到底,无论如何也不能离开国家的管理,不能让所有者和使用者为所欲为。集体土地的非法交易产生了实际上的土地黑市,使得国家管理土地市场的政策、措施的功效大打折扣,同时又给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制造了机会,这些都不利于土地市场的正常发展,给我国土地市场的发展造成了障碍。
6、刺激农村物价上涨,不利于物价稳定和抑制通货膨胀。集体土地非法交易,使土地被层层炒卖,地价被歪曲性抬高,增加了经营成本,进而拖动其他行业的物价上涨,给稳定物价和抑制通货膨胀带来了不利因素。
三、我国集体土地非法交易产生的原因
集体土地非法交易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的,亦有主观的,下面从几方面进行阐述:
1、我国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已不适应当前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自形成至今,基本上没有大的变动,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关系、社会结构的诸多变化,农村各种经济主体对土地使用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他们需要一种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明确、权属清楚、科学合理、能够反映他们经济愿望的土地使用制度,但现行的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是无法达到他们的要求的,表现为:
(1)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虚置。从理论上讲,农村集体拥有法定所有权,集体应当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在客观事实上,我国的集体所有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最终处分权属于国家。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只要通过征用就可以了。虽然合理地限制权利是现代法律的重要特征,但我国法律对集体土地的征用规定得却很模糊。我国新的《
土地管理法》第
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对“公共利益”本身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样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即使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也不能拒绝征用。其次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这又表现在两个层次上:①国家通过行政权力,侵犯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收益。农民经营使用土地,一方面要向集体上交统筹提留款或承包费用;另一方面要向国家低价交售农产品,交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这实际上是国家通过隐形方式从农村土地中抽取巨额地租。②国家通过征用使集体土地的流转收益流入国库。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先征后让”,征用土地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用地单位。征用后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享有使用权。国家征用土地,虽然也给土地所有人一定的价款补偿,但补偿价款的数额远远低于土地的市场交易价格。这不仅使集体土地所有者失去了土地出让权,同时也使本应属于集体的土地收益流入国库。总之,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主体地位无从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