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非法交易的检讨
马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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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非法交易的检讨
“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的生产资料,是一切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源泉。而土地的巨大效益离不开土地的合理利用及有效配置。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合法流转,促进农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因此成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但在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市场明显滞后,秩序混乱,土地的非法交易活动愈来愈严重。本文试就农村集体土地非法交易的形式、危害、产生原因及其对策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农地立法有所裨益,对搞活和规范农村土地市场提供一些建议。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非法交易的主要形式
农村集体土地非法交易是指未经国家批准、征用而将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买卖、转让、入股、联营、租赁与抵押等行为。随着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及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的非法交易现象出现并日益严重。虽然时间并不长,但在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的农村,尤其离城市较近的农村中,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并表现为多种形式。
1、直接出卖土地。我国现行
宪法第
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其他法律、法规中亦有不许出卖土地的规定。 但在我国农村中,却时有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使用者把土地所有权直接出卖的现象,他们一般卖给城镇单位或个人作建设用途、制作砖瓦等,有的甚至还把土地卖给个人建造坟墓。在我国的温州、汕头等地买地造坟之风极其盛行。
2、巧立名目,直接或间接地非法转让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可以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乡镇企业或农民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允许进入流通领域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经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转让。所以,这里所说的“非法转让”是指未经国家征用而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行为,目前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直接以“转让”之名实施非法转让行为,即不经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就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与受让方直接签订转让合同,由受让方向其交纳一笔所谓的“土地转让费”后,取得该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这是一种最为直接的形式,但并不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