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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法的动力效应

  三、当代中国法的特征及发展趋势
  (一)法的复兴时期凸现了当代中国法还处于法制的初级阶段。
  1、前10年以法的启蒙为特征。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通过国家意志,唤醒了民众的法制意识。主要表现为:通过决议引导政策,通过政策引导办法,规范办法升华为法律。平稳地引导了社会价值观念的转换。上层建筑体现了显著的先进性;后10年以理性立法为特征。一是引进了域外法治观,二是抽象了本国的一般社会现象,创立了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如《公司法》、《合同法》、《立法法》等部门重要法律的调整、完善。体现了较强的前瞻性。
  2:在人治向法治转换的过程中,司法、执法的过程糅合了大量的协调行为。
  3:司法、执法处于从量的扩展到质的提高状态。
  4:权力监督机制处于不断的 完善状态。
  (二)中国法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将引导社会向更高形式发展并在其中完善自己。
  1、《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已显现并将进一步显现其促进社会向高级形态发展的动力,在民商法、经济法的导引下,公民将逐步从无产者向有产者转变。
  2、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法律的导引下,在公民从无产者向有产者转换,从单位人向经济人转换的过程中,“单位社会”将逐步向市民社会或非单位社会转换。
  3、随着社会组织结构的变移,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将随着社会的发展向高级形式迈进。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将独成体系,成为世界文化的奇葩。
  参阅资料:
  (1):《社会价值观念变革过程中的道德与法律》,李双元,《武汉大学学报》,1995年第2期P31
  (2)(11):《法学基础理论》P167,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年版,卢云主编
  (3)(20)(23):《十五大报告辅导读本》P157、P95、P168—169、,人民出版社,1997年9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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