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得到了较好的调整。当代中国法对经济体制和所有制结构调整起到了较好的引导作用,“经济立宪”取得了较大成效。从国有企业改革而言,“据国家统计局对1994年开始试点的2473家国有企业的跟踪调查,截止至1999年底,已按《
公司法》改为公司的2016家,另据对520家国家重点企业改制情况统计,到1999年,中央管理的94家国有重点企业已有38家进行了改制,部分改为多元持股的占73%,地方管理的420家国家企业改制385家,整体改为多元持股的占47%,520家国家重点企业上市公司257家”(21)。2000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实现利润2392亿元,为1997年的2.9倍。“截止2000年6月底,全国私营企业发展到158.7万户,从业人员达2085.55万人,注册资本11448.3亿元,其中私营股份公司390户;个体工商户有2720万户,从业人员5333.8万元”(22),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已超过8000万人,注册资本3234.7亿元,超过国家2473户试点企业的国家、法人股本金。国家计划管理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从过去的1000多种下降到现在的30多种,全国商品贸易的85%以上是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国有经济占27.6%,集体经济占19%,个体、私营、三资企业占53.4%”、“关系人民生活、生产的609种主要商品,供不应求的32种,占5.3%,供求平衡的545种,占89.4%,供大于求的32种,占5.3%”(23),“200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2253和6280元;国内生产总值达89404亿元,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国家财政收入达13380亿元。(24)。
恩格斯说:“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面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现在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的时期就都要遭到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沿着某些方向走……在第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法也是如此”(25)。不难看出:①当代中国法处于复兴时期,按立宪规律(26),中国在当代20年里走过了人权立宪、政治立宪、经济立宪的历程,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②行政行为、法律的创制及施行逐步遵循法律设置的规则,政治、经济、社会等活动规范逐步标准化——法治化。(3)当代中国法除了一般意义的强制、保护功能外,更显现其指导、调控功能,使“半野蛮半文明的公社”(27)理性地逐渐向文明社会解体,充分显现了法在社会进程中的动力效应。(4)当代中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走的依法治国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