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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法的动力效应

  二、当代中国法的动力效应
  “相对人这个认识主体来说,法的功能和作用就是认识的客体”(11)。当代中国法反映到人的大脑后,指导无论是执政党还是普通公民确定了“崇 法”、“明法”、“法必明,令必行”的思想,调控社会组织和公民为“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求乐,辱则求荣”的愿望而行动起来。
  (一)人权秩序得到稳定。20年来,人的居住权、生存权、经济权、政治权得到较好的规范。二个典型:一是摘帽行动。在文革期间,人的名誉权、居住权、通信权、劳动权、教育权等受到严重破坏,右派,出身为地主、富农的及其子女,出身为工商业者的及其子女,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去台人员在大陆的亲属等,均列为被管制对象。1978年4月5日,中国中央批准统战部、公安部《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请示报告》,1979年1月11日后,中共中央相继制定并批转了《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地富子女成份问题决定》、《关于落实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请示报告》、《关于地方民族分子摘帽子问题的请示》、《关于对去台人员在大陆亲属政策的通知》、《关于对原工商业者的若干政策的规定》(12),摘帽行动使“七千万人”  (13)重新获得了公民权。
  二是四份“万言书”。自1994年以来,一些公民就中国前途命运发表言论,第一份是1994年至1995年的《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的若干因素》,第二份是1995年的《未来二十年我国国家安全的内外形势及主要威胁的初步探讨》,第三份是1996年至1997年的《关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若干理论和政策问题》,第四份是1997年的《1992年以来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动态和特点》(14)。在此,我们不讨论“万言书”的正确与否,仅从这种表现形式━与执政党的意识相左的观点表达,倒退20年,起码要揪出4个右派或左派。但事实并非如此,“民间言论,自生自灭”,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在这四份“万言书”现象中得到充分印证。
  前者作为,后者不作为,都是“崇法”观在执政、执法者大脑中的反映。
  (二)治国秩序得到规范。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把治国行为纳入了法的轨道,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重大决策,通过立法予以确认。如1988年2月,中共中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1988年3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宪法的决议。《宪法》第十一条增加“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宪法》第十条第四款改为“土地的使用权予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2月14日,中共中央就“计划经济”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共修改宪法8处,其中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写进宪法,将“改革开放”写进宪法,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用“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15)。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现了最高权力机构的权威和治国的理性。如《民法通则》从1979年8月成立起草小组,到“1986年4月12日方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6),历时七年时间。《公司法》从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开始,经历了1985年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92年5月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到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才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7)。《破产法》于1980年12月成立起草小组,1986年6月和9月,《破产法》(草案)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均未通过,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方对进一步修改后的《破产法》予以审议通过 (18)。三是依法治国初具雏形,行政行为全面纳入法制轨道。《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立法法》相继出台,使行政机关管理社会活动必须秉承依法办事原则。由此使“行政机关承担了80%的执法任务”(19)。与此同时,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加大了对权力的监督,仅“从1993年至1996年3月,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83900多件,结案633800多件,给予党纪处分的632000多人,其中县处级以上的20000多人,地厅级以上的1600多人”(20)。去年以来,司法机关对成克杰、胡长清等高级官员处以极刑,充分证明当代中国“权力来源于人民”、“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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