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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法的动力效应

  中国当代起点时期,除了《刑法》、《婚姻法》被实践外,为数不多的其它法似神被供奉,法处于荒芜状态。毫无疑问,“当法律与个人意志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服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 (7)。显然,当代中国的起点处于人治状态。
  (二)当代中国法的发展
  自1978年开始,以1978年、1992年和1997年三个年代为标志,在体现国家的社会价值观领域,经历了三次大的讨论,人们称为三次思想解放。第一次思想解放,冲破了“个人崇拜”;第二次思想解放,冲破了“计划经济崇拜”;第三次思想解放,冲破了“所有制崇拜”(8)。随着三次体现国家的社会价值观念的调整,中国法在人权、政治、经济各层面得到全面的发展。
  1、人权纳入法的轨道。由于十年动乱期间,不少干部和群众遭到无端的诽谤和侮辱,公民人权几近丧失,人的权利得失完全凭领导者意识、群众运动决定。1982年宪 法对人权做了全面规范,主要有:“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查机关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纳入了法的轨道。如宪法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根据宪法的这些规定,相继创制了《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等规范政权组织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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