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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我国外资企业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

  三、我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不适应我国西部大开发的国策和我国即将加入WTO的新需要而产生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不同时期,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开放地区的先后顺序,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制定的,现在我国面临着促进中西部发展的重大国策需要和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现实需要。面对新的国策和新的需要,我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表现出新的缺陷,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法律措施以区域性优惠为主,且主要以东部沿海一带为主,阻碍了短缺资金的西部地区的发展,“马太效应”愈演愈烈
  为了实施对外开放政策,贯彻使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其他地区共同富裕的方针,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收优惠以东部地区优惠为主,对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的内外资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税率和定期减免的待遇,而且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享有更多的优惠。即使是外资企业,由于所在地域不同,其税负也有较大差别。据有关部门测算,目前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经济特区的实际负担为5%,在沿海开发区为9%,在内陆经济开发区为15%。[5]这种倾斜性的区域性税收优惠,不仅吸引外资流向东部发达地区,而且也吸引内地资金向沿海流动,东部地区经济快速发展,西部却发展缓慢,扩大了东西部的发展差距。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从东部沿海开始,逐步向内地渗透,这是由其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和当时国家财力的有限性决定的,亦符合基本的经济规律。实践证明,这一选择对推动中国的改革开放步伐,实现经济的迅速腾飞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现在地区差距越来越大,日益产生不良影响,现行税法对税收区域优惠的规定因不适应新形势而产生了新的缺陷。国家提出西部开发战略正当其时,因此也需要在税收政策上对此有所反映,以顺应加快西部发展,实现邓小平提出的“两个大局”战略的需要。
  2、我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措施不适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而产生的缺陷
  2001年9月17日,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第18次会议顺利通过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即加入议定书、工作组报告书及包括货物贸易减让表和服务贸易减让表在内的议定书附件,会议决定将这些文件提交世贸组织总理事会,至此,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完成了历时15年的历史使命,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全部结束。 定于今年11月9日至13日召开的世贸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将审议并通过我加入的法律文件,中国政府代表将正式签署加入议定书,待中国全国人大批准加入议定书后,我将向世贸组织正式提交批准书,批准书交存世贸组织之日后第30天我即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由此可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为时不远。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承担的六大义务之一就是,中国将完全按照世贸协定以统一有效的方式修改现行国内立法并制定新的法律,以履行世贸协定。 尽管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制度和规则并不会给我国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带来大面积的冲击,但我国的外资税收优惠措施仍有诸多不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的方面,由此而产生了多方面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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