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与我国外资企业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
王斐民
【全文】
加入WTO与我国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改革
王斐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配合吸引外资的政策在税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减免的优惠待遇,这些措施在引进外国和港、澳、台资本、先进的技术、先进的管理经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日益显示其弊端,成为我国经济继续走向世界的阻力。本文试图从维护中国内资企业的利益和适应加入WTO的需要,讨论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对策。
关键词:WTO;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改革对策;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法;改革优惠措施结构
一、 问题的提出
为了配合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0年和1981年分别颁布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规定了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措施。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6年又发布了《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基本上确立了我国对外资企业的框架和格局。1991年4月,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适应新的外资企业的需要,统一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通过并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与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涉外企业的所得税实现了税率、税收优惠和税收管辖权的统一适用。1994年,我国实行了重大的税制改革,在流转税方面停征了工商统一税,对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征收增殖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在财产税方面对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了资源税、土地增殖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等税种,这次改革意义重大,在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方面迈进了一大步。现在内外资企业的税负的差异主要在于所得税方面,内资企业适用《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与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在实际税率、税基以及减免税方面均不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了较大优惠。在其他方面,内资企业须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而外资企业无须负担;内资企业征收房产税,外资企业征收房地产税,二者有所差异。二十多年来,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实施极大促进了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为吸引外资进入我国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宝贵的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更重要的是扩大了国民的视野,确立了一些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思想、新观念。
但是,由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和政策导向的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变化的原因,外商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从而更好地走向世界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尤其是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日益临近,WTO的规则对我国现行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带来新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