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抽象行政行为,1997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其不属于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这明显欠合理。因为无论在行政法理论还是逻辑上,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包括行使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即抽象行政行为,而且抽象行为违法造成的损害在实践中是可能发生的,尽管抽象行为是不可诉的,但
宪法和有关组织法中对抽象行为违法的确认途径与有权机关并非没有规定。只要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就应当予以赔偿。
☆有关于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依照《
国家赔偿法》第
二条规定,国家赔偿的规则原则是违法原则。即并不过问行为人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而是以法律、法规作为标准来衡量行为,只要该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即为违法,国家就可能承担责任。至于行为人实施该项行为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则只是国家赔偿之后是否追偿所要考虑的问题。按照违法原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却正好歪打正着,客观上并不违法,从而不可能导致国家赔偿责任。反之,行为人主观上虽无过错,但按指令所实施的行为违法,就可能导致国家赔偿责任。
☆有关于我国行政赔偿的程序适用。
行政赔偿程序通常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由行政机关内部解决赔偿问题,即非诉讼程序;第二阶段由法院通过裁判解决赔偿问题,即诉讼程序。请求赔偿的方式也可分为单独式与一并式两类。
在非诉讼程序中,依据我国《
国家赔偿法》规定,相对人单独提起诉讼有一道必经程序——先行处理程序,即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且同时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之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自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启动诉讼程序。
在诉讼程序中,值得一提的是“一并式”与“附带式”的区分——
“一并式”指的是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要求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处理。“附带式”是原告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不同、不属于同一诉讼系列的诉讼请求,因为其中一个诉请的解决要以另一个诉请的解决为前提,因而需要合并审理。从两者的定义可以看出,两者最显著的区别在于适用的诉讼程序不同。“一并式”的两个程序——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在性质上相同,属于同一诉讼系列。而“附带式”的两个诉请分属两个诉讼系列——一为行政系列,一为民事系列,后者的解决须以前者的解决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