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的定性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失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确认行政赔偿责任的性质有助于使其与其他赔偿责任相区分。对
国家赔偿法的属类存在两种争议:
1、 行政赔偿责任为民事责任还是国家责任?
《
国家赔偿法》并未采用民事赔偿的过错原则,而是采用了违法归责原则;未采用“有损害必有赔偿”的民法原则,而是采用赔偿法定原则;未采用民事赔偿的损益相当原则,而是确定应与国家财力和人民平均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而且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身。由此可见,我国的行政赔偿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
2、 行政赔偿责任是代位责任还是自己责任?
从代位责任角度而言,国家承担的责任并非自己本身的责任,而是代公务员承担的责任。公务员就其不法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公务员承担,由于公务员财力不足,为确保被害人均能获得实际赔偿,才改由国家代替公务员对被害人负赔偿责任。
就自己责任而言,国家意志是靠机关和公务员贯彻实施的,国家本身并不直接实施具体行为。履行国家职权的机关和公务员是代表国家的,因而视之为国家行为。我国在《
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赔偿义务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显然,我国将行政赔偿责任定性为直接自己责任。
至于追偿权,《
国家赔偿法》将其列入赔偿程序之中,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证明了国家赔偿责任是国家自己的责任,而非公务员之责。国家对公务员的事后追偿可视为一种制裁,是国家为加强内部管理,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以实现国家机关内部纪律惩戒,而非追究赔偿责任。
☆有关于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
在
国家赔偿法颁布前,
行政诉讼法将行政侵权行为限定为具体行政行为,旨在排除制定法律、法令、法规等抽象行政行为作为赔偿事项。而除上述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之外,行政机关还有其他一些不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譬如作出决定前的搜集资料、调查取证的行为,以及作出决定之后的执行行为等事实行为,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越权或滥用权力,在实施这些事实行为时,也会发生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后果。之后的
国家赔偿法虽扩大了范围,但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及与之牵连的事实行为违法致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