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程序通常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由行政机关内部解决赔偿问题,即非诉讼程序;第二阶段由法院通过裁判解决赔偿问题,即诉讼程序。请求赔偿的方式也可分为单独式与一并式两类。
在非诉讼程序中,依据我国《
国家赔偿法》规定,相对人单独提起诉讼有一道必经程序——先行处理程序,即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且同时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之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自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启动诉讼程序。
在诉讼程序中,值得一提的是“一并式”与“附带式”的区分——
“一并式”指的是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要求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处理。“附带式”是原告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不同、不属于同一诉讼系列的诉讼请求,因为其中一个诉请的解决要以另一个诉请的解决为前提,因而需要合并审理。从两者的定义可以看出,两者最显著的区别在于适用的诉讼程序不同。“一并式”的两个程序——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在性质上相同,属于同一诉讼系列。而“附带式”的两个诉请分属两个诉讼系列——一为行政系列,一为民事系列,后者的解决须以前者的解决为前提。
☆有关于间接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属于我国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可能是直接的、人身上的或财产上的,也可能是间接的、精神上的。但从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中国只对直接的人身上的与财产上的损害予以赔偿,而对于间接的人身上的损害、精神上的损害不予赔偿。
间接损害不是指实际已经受到的损害,而是指可以预期受到的利益损失。将间接损害排除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的理由无非是出于对中国实际情况的考虑。其一,中国目前的财政负担能力有限,对直接损害的赔偿尚且不能予以充分满足,更何况加上间接损害呢?其二,对于间接赔偿的认定与计算有一定难度,在中国
国家赔偿法操作经验尚不足的情况下不宜将其纳入赔偿范围。但是不设立对人身及财产的行政赔偿,对许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往往显失公正,因其受到的赔偿与其受到的损害之间会有很大的差距,对其的保护明显不利。随着国家财政状况的改善和法制建设的深入,以上问题并非不能解决。将间接损害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具有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