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追偿权,《
国家赔偿法》将其列入赔偿程序之中,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证明了国家赔偿责任是国家自己的责任,而非公务员之责。国家对公务员的事后追偿可视为一种制裁,是国家为加强内部管理,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以实现国家机关内部纪律惩戒,而非追究赔偿责任。
☆有关于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
在
国家赔偿法颁布前,
行政诉讼法将行政侵权行为限定为具体行政行为,旨在排除制定法律、法令、法规等抽象行政行为作为赔偿事项。而除上述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之外,行政机关还有其他一些不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譬如作出决定前的搜集资料、调查取证的行为,以及作出决定之后的执行行为等事实行为,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越权或滥用权力,在实施这些事实行为时,也会发生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后果。之后的
国家赔偿法虽扩大了范围,但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及与之牵连的事实行为违法致损。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1997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其不属于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这明显欠合理。因为无论在行政法理论还是逻辑上,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包括行使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即抽象行政行为,而且抽象行为违法造成的损害在实践中是可能发生的,尽管抽象行为是不可诉的,但
宪法和有关组织法中对抽象行为违法的确认途径与有权机关并非没有规定。只要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就应当予以赔偿。
☆有关于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依照《
国家赔偿法》第
二条规定,国家赔偿的规则原则是违法原则。即并不过问行为人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而是以法律、法规作为标准来衡量行为,只要该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即为违法,国家就可能承担责任。至于行为人实施该项行为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则只是国家赔偿之后是否追偿所要考虑的问题。按照违法原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却正好歪打正着,客观上并不违法,从而不可能导致国家赔偿责任。反之,行为人主观上虽无过错,但按指令所实施的行为违法,就可能导致国家赔偿责任。
☆有关于我国行政赔偿的程序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