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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我国行政赔偿制度若干问题

小议我国行政赔偿制度若干问题


王芳


【全文】
    小议我国行政赔偿制度若干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与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这些是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也是探讨行政赔偿问题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颁行,作为国家赔偿制度主要内容的行政赔偿制度从实体到程序均得以进一步健全与完善,这对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直接的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对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有关理论问题进行一番探讨。
  ☆有关于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的定性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失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确认行政赔偿责任的性质有助于使其与其他赔偿责任相区分。对国家赔偿法的属类存在两种争议:
  1、 行政赔偿责任为民事责任还是国家责任?
  《国家赔偿法》并未采用民事赔偿的过错原则,而是采用了违法归责原则;未采用“有损害必有赔偿”的民法原则,而是采用赔偿法定原则;未采用民事赔偿的损益相当原则,而是确定应与国家财力和人民平均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而且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身。由此可见,我国的行政赔偿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
  2、 行政赔偿责任是代位责任还是自己责任?
  从代位责任角度而言,国家承担的责任并非自己本身的责任,而是代公务员承担的责任。公务员就其不法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公务员承担,由于公务员财力不足,为确保被害人均能获得实际赔偿,才改由国家代替公务员对被害人负赔偿责任。
  就自己责任而言,国家意志是靠机关和公务员贯彻实施的,国家本身并不直接实施具体行为。履行国家职权的机关和公务员是代表国家的,因而视之为国家行为。我国在《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赔偿义务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显然,我国将行政赔偿责任定性为直接自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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