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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我国经济立法的挑战

  (四)电子商务认证
  电子商务认证,是指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它与电子签章一样,都是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保障机制,但二者是不同的,电子签章主要用于数据电文的安全,使之不被否认或篡改,是一种技术手段上的保证;而电子商务认证主要应用于交易关系的信用安全方面,保证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是一种组织制度上的保证。电子商务认证作为一种服务,具有两个功能:一个是对外欺诈防止,即防范交易当事人以外的人故意入侵而造成的风险;另一个是对内否认防止,即防止当事人之间而产生的误解或抵赖风险。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对电子商务认证的方法、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认证的分类、认证机构的风险防范措施、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认证机构的管理、认证证书的颁发及其职责、认证机构的终止与接收作出规定。以形成完善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机制。
  (五)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Electronic Payment )是指在开放网络环境下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如现金、票据)的电子信息传递。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活动中最核心、最关键的环节,是电子商务得以进行的基础条件。电子支付是开放的电子网络环境下的支付。传统的法律是建立在一定时间、一定空间,并以真实的纸币、票据、实务为载体的交易与支付规则。而电子商务冲破了一切国家的地域、管辖权的限制,没有时间和空间障碍,以一种全新的时空优势,以电子网络为依托,自由进入任何一个国家的商业网站,与任何一个用户进行交易,这就对传统法律规范中的支付手段问题提出了挑战。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网络交易支付工具已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性障碍。因此,加强电子支付方的立法已迫在眉睫。
  因特网环境下的电子支付方式主要有四种:银行卡、电子货币、电子支票和网上银行。网络电子支付方面的立法除了确认电子支付工具的法律地位外,在应对电子支付本身易引发的风险进行防范,如软件开发和设计风险、系统崩溃风险、操作不规范风险、黑客侵入风险、计算机病毒的危害风险等等。回避这些风险除了从法律上确认风险责任分担、严惩违法侵入者外,还应通过技术的发展,增强电子支付当事人的自我防护能力来解决。
  (六)网上交易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一方面为各国政府提供了税源。另一方面,它的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等特征,使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使对纳税主体、客体的认定以及纳税环节、地点等基本概念均陷入困境。由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早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1996年5月,美国建立了国会互联网决策委员会,其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开展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的推动电子商务的有序健康发展。加拿大的国家税务局设立的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在1998公布的 “电子商务与税收管理”报告中,就电子商务对一般税收政策、所得税、消费税、关税、税收管理等方面的影响作了详细分析。澳大利亚亦成立了专门研究小组并就电子商务涉税问题提出了研究报告。国际组织中,欧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等也纷纷成立或指派机构,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但是迄今为止,各国都没有采取重大措施或改革现有税法来控制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源流失问题,目前,各国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讨论仍在轰轰烈烈地进行。争论的观点问题有:是否应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征收税种的确定、跨国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的确定、跨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性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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