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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我国经济立法的挑战

  (二)网络交易合同
  网络交易合同(或称电子合同)是指在专用的或公开的网络环境里通过数据电文达成的非纸质的数字化的合同。电子合同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网站达成,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E-mail)或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e Interchange 简称“EDI”)来达成。联合国贸法会于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以超前意识规定了电子商务中贸易双方使用数据电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从而为贸易双方通过网络订立买卖合同和进行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提供了法律保障。
  随着网络交易活动的日益普及,我国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的网络交易纠纷,足以见得将网络交易合同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认为,关于网络交易合同问题,立法应对网络交易合同问题作了相应规范:(1)电网络交易合同订立途径的法律确认;(2)网络交易合同的要约与承诺;(3)合同订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4)网络交易合同的格式;(5)网络交易合同当事人法律救济手段等。
  (三)电子签章
  在现实经济交往中过程中,签名在其中至少起到了两个作用,一是表明签署者是谁;二是表明此人承认、证明或核准了所签署的文件的内容。因而签名本身就是证明签署者的身份与文件内容被认可的一种信息,它可以用不同的形式来表示。在传统的以书面签名为手段的交易中,签名的形式的手签、印章、指印等。书面签名能够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具有相当重要的法律意义。在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的商事交易中,信息载体的无纸性,采用传统书面签名已经不可能。通过法律确认一种新的签名形式——电子签名以确保电子交易安全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电子签章(electronic signature)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在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可用以证明电子文件签章者身份、表示电子签章者同意电子文件内容的签章方式。作为电子签章之一种,数字签章(Digital Signature )是公开密钥加密技术的一种应用。使用公开密钥技术,进行数据通信的双方可以完全地确认对方身份和公开密钥,提供通信的可鉴别性。除了数字签章外,近年来生物科技(指纹、声纹、眼纹、DNA)等用于鉴别身份的技术也正在蓬勃发展中,为避免立法影响到科技的创新发展,主要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及欧盟近年来积极推动各国应来取“技术中立”原则,对任何电子技术只要能符合特定的安全要求(即能够确保资料的完整性、鉴别使用者的身份及防止事后否认),皆可以用来制作电子签章。强化电子签章即是适用这种“技术中立”原则的折衷式的电子签名形式,它是指经过一定的安全应用程序,能够达到传统签章等价功能的电子签章方式,其具体形式是开放型的,任何能够达到同一效果的技术方式都可以包括在内。
  1999年9月,联合国贸法会提出了《电子签章统一规则草案》,包括如下内容: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一般电子签章的定义及法律要求,强化电子签章的法律要求、归属推定及保持原样的推定、预见确定强化电子签章、赔偿责任、强化证书的内容、以证书为辅佐的数字签章的效力等等,我国为顺应电子商务之迅猛发展,亦应作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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