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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我国经济立法的挑战

  世界各国,主要是经济发达国家也纷纷加强了电子商务的国内立法,其中美国的立法最为发达,美国的尤他州于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Utah Digital Signature Act),是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法律文件。目前,美国绝大多数的州都制定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美国的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于1999年4月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Uniform Electronic Transaction Act),供各州立法时采纳。1996年美国律师协会通过了《数字签名指南》。2000年6月克林顿签署的国会两院一致通过的《电子签名法》,表明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已走向了世界前列。加拿大于1998年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草案)【注3】, 同时还起草了《统一电子商务法》。此外,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立法的国家还有:意大利的《数字签名法》(1997年)、丹麦的《数字签名法》、德国的《信息与通讯服务法》(1997年)、俄罗斯的《联邦信息法》(1995年)、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1998年)和《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1999年)、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1999年)、马来西亚《数字签名法》(1997年)等等。
  三、 电子商务立法前瞻
  从电子商务的角度看,它涉及的法律问题繁多复杂,包括数据电文、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网上税收、网上拍卖、电子广告等问题,有学者提出,应从侠义上确定电子商务法的体系,仅包括“数据电讯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效力制度”、“电子商务认证制度”【注4】。 本文采广义的概念,我们认为电子商务立法除了应从程序上为电子商务提供法律保障,还应从实体规范角度规范电子商务,因为电子商务不仅对商事程序法提出了新的问题,而且须商事实体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认为,我国尽快推进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以适应“网络经济”这一世界性的经济发展需要。电子商务立法应对以下法律问题作出规范:
  (一) 数据电文
  电子商务条件下,数据电文的传输是不可或缺的形式。因特网的迅猛发展的确给传统
  以书文件为基础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提出了挑战。虽然数据电文可以以文字或符号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技术上的数据电文的每一次显示均是数字0和1的组合,而且如果这些数字遭到第三者恶意破坏或修改,无法与实体书面文件一样显出修改的痕迹,电子商务的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因此, 数据电文的地位和效力题是电子商务立法不可回避的问题。
  1996年12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正是为了适应科技进步,对电子商务中的数据电文的法律地位与效力,包括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书面形式、签章、原件、数据电文的传递;包括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人各方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时间、地位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我国《合同法》虽然已确认了数据电文的书面效力,但规定的过于笼统,实践中的问题仍然无法得到解决。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宜尽快对数据电文的合法性、电子签章、电子原件、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数据电文的发送与接收、数据电文的完整性与可靠性作出规定,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潮流,完善电子商务的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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