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内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
同电子商务在我国蓬勃发展的现状相比,同国外有关电子商务立法的进展相比,无疑我
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相当滞后的。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立法,有关电子商务仅在一些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有所体现。譬如新颁布的《
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条款中加进了“数据电文”这一新的电子交易形式,【注1】又如我国《
专利法实施条例》已规定可以电子通讯的方式提出专利申请。为了规范网上证券交易,防止证券欺诈,稳定证券市场,保护消费者利益,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4月14日颁布了《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共6章35条,包括总则、业务规范、技术规范、信息披露、资格申请、附则等内容。2000年3月28日,北京市工商局印发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通告》,旨在识别和规范利用因特网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增强政府服务意识,保护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国家新闻出版署在2000年颁布的《出版物发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对网上书店经营行为的规范问题。另外,我国各省、市、自治区也有一些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颁布,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但是体系零乱,电子商务立法还有很多领域空白,法律的规范层次过低,很难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简介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商务如光速一般瞬间传遍了全球,面对这一不可逆转的潮流,各国乃至相关国际组织都纷纷行动起来,试图制订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规范。电子商务法制建设之块、范围之广,形成了世界立法史上一条亮丽的风景线。从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中,把握一些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的规范化趋势,吸收其中的经验教训以为我所用,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是相当必要的。
早在1985年,联合国贸法会即十分关注计算机的商业应用所引发的法律问题,1992年,为了推动国际间电子支付的广泛应用,贸法会制定了《国际资金支付示范法》,为了处理因特网的商业运用引发的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1996年,贸法会经过5年时间起草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并提经联合国大会通过,为各国了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规范性指引。另外,贸法会起草了《统一电子签名规则(草案)》,将正式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通过。国际商会于1997年11月发布了“国际数字化安全商务应用指南”,主要是为了解决在因特上进行可靠的数字化交易问题。1999年,欧盟公布了“关于统一市场电子商务的某些法律问题的建议”,包括一些市场进入、认证服务、电子证书及其责任以及国际方面的问题。另外,世界贸易组织(WTO)对贸易领域的电子商务已提出了工作计划,特别是针对服务贸易问题提出了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如电子商务主义、司法管辖权、电子商务分类、协议签署等。具体而言,WTO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范围包括:(1)跨境交易的税收和关税问题;(2)电子支付;(3)网上交易;(4)知识产权保护;(5)个人隐私;(6)安全保密;(7)电信基础设施;(8)技术标准;(9)普遍服务;(10)劳动力问题;(11)政策引导。【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