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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为政府采购服务的特点与作用

  公证的服务主要是依据法律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行使证明权。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这种证明权因主动性较强,理所当然地转化为以服务的方式进行,更益于人们接受。
  3、预防纠纷作用。在市场经济的初期,由于市场主体的自律机制尚不健全,法律对市场的滞后性决定了市场发展的盲目性和无序性。法人或自然人都缺乏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因此,社会、市场乃至法人,社会各种经济组织或自然人,都需要确定较为稳定的法律规范和市场机制,来调整市场主体或要素之间的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尚不发达,除了作为专政对象的刑事犯罪由刑法调整,大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文书需经公证,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坚持公证程序,就能有效地防止民事纠纷的发生,即使出现纠纷,也容易解决。这是因为,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都是真实的、合法的,事实程序比较清楚,权利义务比较明确,双方当事人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以合同契约公证文书记载了这些过程,这将被视为双方当事人的自律凭证,完整地保存在公证处。凡有自律意识的当事人双方完全可以凭此预防纠纷的发生。退一步讲即使一旦发生纠纷,仲裁机关或审判机关无需花更多的精力或时间就可以根据公证文书作出仲裁或判决。这种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给予证明的公证活动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有效措施,是健全市场法制的重要基础,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
  4、依法规范作用。公证以真实合法为最高原则,不真实、不合法的,无论是虚伪行为虚伪文书或捏造事实,在公证原则面前不能通过,欺诈行为更是不能过关。那么,公证是如何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要素的呢?就一个具体的合同来说,公证所要求的,是合同主体即当事人的资格合法,合同内容即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合法,合同的形式即当事人签约行为合法。就真实而言,公证所要求的是合同内容真实,当事人签约行为真实。这种以契约制度为基础而发展壮大的公证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已兴盛数百年,业臻完善阶段。而在我国,公证制度远非市场经济一词被人们了解的多,认同的多。而就在这样有限范围内,公证仍然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依法规范作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求程序规范。如政府采购公证中,对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主要是看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规范和招标文件的规范。从而体现公证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的特殊作用。
  5、法律监督作用。公证的证明作用主要是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合法性。是以公证书为载体,实现其服务目标的。公证的监督主要是对现场活动程序和内容的监督。因而主要是对法律行为进行公证,现场监督公证具有如下特点:一是证书对抗第三人的广泛性。二是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活动规则的灵活性。三是现场监督公证的公开性。四是监督活动阶段性与证词发布的即时性。五是所涉及的经济活动多为要式法律行为。现场监督公证包括招标、拍卖、开奖等。其法律监督作用在于:通过依法对法律事实的证明活动为当事人提供证据,为预防或解决纠纷提供服务;通过对法律行为的现场监督活动,保证法律所倡导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实践中得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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