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证服务内容和方式的法定性。前已述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了公证内容。
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地规定了公证内容。
司法部《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为公证服务于招投标活动明确了程序规范。
公证服务内容和方式的法定性表明,公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服务,从内容到形式都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规章的明确规定。为发挥公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换句话说,正是有了由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才使得政府采购从机关走向社会;从暗箱操作到公开透明;从行政管理监督到法律服务监督。使政府采购从计划供给制向市场经营制逐步接近,使政府采购不仅注重了提高效率,促进效能的一面,同时兼顾了社会效益和国家利益的实现。
三、政府采购公证的作用
政府采购公证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它不仅体现在公证作用的广泛性的共性特征上,而且体现在政府采购作用的特殊性的个性特征上。具体表现在:
1、证明、证据作用。这是与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紧密联系的。公证文书的证明证据效力决定了公证文书具有同样的作用,决定了公证的性质和本质特征。亦决定了公证的社会存在价值。首先,公证证明的作用表明主要是证明某种法律事实存在,某种法律行为的发生,某种法律文书的签署成立,等等。无不体现着公证证明的效力作用。公证的证明作用是公证存在的本质特征。其次,公证文书是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即证据作用,作为证据的公证文书,应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大特征。所谓客观性,实际上是指公证文书的真实性。所谓关联性,是指公证所证明的要件与当事人需存在利害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关系紧密。所谓合法性,是指公证的对象从内容形式及其程序都是合法的。正是由于公证具有证明、证据作用,才使得公证处成为法定的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的机关。这一作用体现在政府采购及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就成为证明多个主体所为的法律行为、权利义务明确的法律事实,以书面的合同作成的法律文书的全面服务监督的过程,就成为政府采购这一“系统工程”、“阳光工程”的法律保障。
2、服务沟通作用。公证的服务沟通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市场主体之间的服务沟通。要求公证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指导法律事务双方当事人依法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为主体资格证明、资信情况证明以及合同协议类等公证事务即属此类。二是市场要素之间的服务沟通。要求公证人员谙熟各类标的物或流通物的制作和流通规律以及行情,以便遇到此类业务能够辨别真伪,快速出证。公证的服务沟通作用广泛应用到政府采购活动中。如在招标中的资格预审阶段,宜通过公证确认法人资格,证明资信情况;在定标以后签订合同阶段,可对合同公证,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平公正得以体现,使政府的采购意图落到实处。
公证的沟通主要是凭借法律赋予的权威效力或公民心目中对其形成的公信度来实现的,公证这一国家设立的专门的证明机关的神圣职责本身,具有公权特征的至高无上的力量,这种公权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就形成了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乃至建构民商信誉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