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公证为政府采购服务的特点与作用

  3、公证的特别程序。特别程序只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的公证事务。政府采购公证及招标投标公证即属于此类公证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6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对其公证。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另据惯例,目前多数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中标后公证处参与合同签定的全过程服务监督,不仅得到广泛赞同,且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发挥公证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证明监督作用,司法部于1992年10月颁布了《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为公证机关证明、监督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提供了程序规范。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财政部部分规章及各省、市、自治区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都将公证列入必经程序,充分证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依法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强烈愿望和廉政决心。为依法规范各类工程招投标活动起到了示范作用。
  (三)政府采购活动对公证活动的客观要求。首先:从政府采购的性质和特点上看,一是资金来源的公共性决定了对公证需求的必然性;二是资金管理的规范性体现了对公证需求的合理性;三是政府采购的公开性决定了对公证需求的广泛性。
  其次,从政府采购的目标与原则上看:一是经济管理有效性目标与公证法律服务的社会性相关连,构成了管理与服务的统一性。二是国际贸易的扩大和自由化与公证制度的域外性相对应,构成了政府采购公证的国际化特征。三是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和其倡导的竞争性机制与公证法律监督、服务的职能相促动,实现了政府采购招投标及其公证的规范化。
  再次,从政府采购方式和手段上看,一是公证程序能够机动地适应政府采购的各种方式;二是公证制度能够超前适应政府采购手段的发展趋势;三是公证制度国际化特征能够广泛适应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环境。
  最后,从政府采购的管理体系上看,一是公证服务功能的全面优质高效的特征能够广泛适应政府采购管理体系的选择目标;二是公证程序可以参与和适应政府采购程序管理的各个环节;三是公证法律监督与服务可以适应政府采购计划和市场多重管理机制的要求。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