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域外效力。公证文书的域外效力是指公证文书在域外具有与国内相同的法律证明力。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有关国际条约规定,一国的公证文书经过使用经外交机构确认或认可后,在该国具有与本国公证文书相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公证文书在域外也具有法律效力,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承认,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具有域外效力是由于公证制度的性质和公证文书的特点决定的。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证明文书,各国公证机构制作公证文书具有相同的标准和准则。这种可靠性、通用性,使公证文书得到广泛承认,不仅在国内使用,而且被广泛地运用在国际交往中。“公证书的域外效力实际上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注3)
从上所述,不难看出,公证的效力是由法律赋予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运用公证的法定效力来为政府采购这一现代“阳光工程”
政府采购公证有以下内容构成:
1、公证的基本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
2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遵循的基本原则。
2、公证的一般程序。根据司法部《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公证程序由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这三个基本环节构成。《
公证程序规则》第
17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暂行条例》第
18条规定:“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根据《
公证暂行条例》和《
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出具公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的身份真实合法,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资格;(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证明对象的内容和形式真实合法;(4)公证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