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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家庭法的传统与现代化——写在婚姻法修改之际

  [参考文献]
  [1]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杨大文。亲属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李银河,马忆南。婚姻法修改论争[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
  [4]杨大文,马忆南。新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J]。中国法学,1998,(6)。
  [5]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6]巫昌祯,杨大文。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
  [7]马忆南。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J]。中外法学,1994,(6)。
  [8]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婚姻家庭法专家建议稿[J]。民主与法制。2000,(1)。
 
  引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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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按照资产阶级法学的传统见解,亲属法是“私法”,是规定一定范围亲属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在设有家制的国家中,家长、家属关系也是由亲属法加以调整的。
  [②] 参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1950年4月。
  [③] 参见林菊枝:《亲属法新论》,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4页。
  [④] 现行婚姻法起草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对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生活、婚姻家庭生活的变化估计不足。这部法律的局限性同缺乏前瞻性有关,也同“宜粗不宜细”、不求全面系统的立法思想有关。
  [⑤] 在实行婚后所得共有制的同时,当代各国立法分别规定,有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例如:法国、意大利、前苏联等国立法规定,具有严格个人性质的财产或个人从事职业所使用的财产归个人所有;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立法规定,夫妻一方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意大利、罗马尼亚立法规定,保险金、因受侵害所得的补偿金归夫妻个人所有;意大利、西班牙立法规定,夫妻一方出资购买的财产或出卖个人财产所得的收入,归个人所有;罗马尼亚立法还规定,奖品、奖金、科学或文学手稿及类似的物品,归夫妻个人所有。
 
  [⑥] 参见曹诗权:《裁判离婚标准的评价与选择》,载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146页。
 
  [⑦]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⑧] 参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关于婚姻家庭专家建议二稿的说明》。载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00年年会文件,2000年11月。
  原载于《法学研究》2001年第一期,感谢马忆南老师惠赠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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