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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家庭法的传统与现代化——写在婚姻法修改之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中的和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是保障婚姻双方的财产利益、保护社会交易安全的必然要求。新法应对现行婚姻法中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作出较多的修改和补充,就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重点在于缩小共同财产的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和特有财产等问题分别做出具体规定。此外,应使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具有一定的公示性和可操作性。这些规定,应体现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以法定共同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的特点,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婚姻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
  7. 亲子关系与亲权
  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的关系,是亲子关系的核心内容。现行婚姻法对亲子间权利义务的规定过于简略,内容仅以抚养教育、管教保护和赡养扶助为限。新法应增设有关亲权的规定。作为亲权人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有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和权利和义务,有权代理未成年子女为民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和其他法律许可代理的行为。此外,在监护、收养等问题上,还应通过有关条文处理好婚姻家庭法与民法通则收养法衔接的问题。
  8. 离婚的法定理由不得
  新的婚姻家庭法应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同时,对具有哪些情形可视为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问题,作出若干列举性的规定,使离婚的法定理由具体化,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当然,所列举的各种情形都是相对的离婚理由,而不是绝对的离婚理由,即使符合这些情形,如果调解和好也可以不离。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化,有利于克服适用法律时的主观随意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
  9.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
  新法应就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对原法中的规定作适当的补充,同时以专条增设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害。这是当代婚姻家庭中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在离婚问题上的必然要求。虽然是双方并提,但其实际针对性,主要是为了保护某些受损害的离婚妇女的权益。这种赔偿,是补偿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这里所说的并不是必须赔偿;是否行使赔偿请求权,由受损害的无过错方自行决定。
  10. 涉外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定数量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是现实生活中的客观存在。对此,婚姻家庭法中不可没有关于法律合适的规定。新法应对民法通则中有关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作出若干补充,并增加有关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规定。[8](P11)
  待全面人大第二步起草并颁布同法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时,还应将收养法、监护法和扶养法和内容纳入其中,尽可能填补本文涉及和未涉及的所有立法空白,并妥善处理好与民法典总则及其它各编的关系,使其真正成为一部体系完善、结构合理、内容先进、符合中国人民21世纪现代化需要的民法婚姻家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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