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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家庭法的传统与现代化——写在婚姻法修改之际

  1.法律名称
  法律应当名实相符。现行婚姻法中既有婚姻法规范,又有大量的婚姻事项以外的家庭法规范,以婚姻法为名不足以概括其全部内容。从外国立法例来看,此类法律有称为亲属法的,有称为婚姻家庭法的,也有仅称为家庭法的。就法理而言,家庭法可以包容婚姻法,但婚姻法却不能包容家庭法。因此,此次婚姻法修订应以婚姻家庭法定名。
  2. 立法原则
  新的婚姻家庭法应重申现行婚姻法的五项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各项原则均应单独设条,内容应较原法有所扩展,并增添一些有针对性的禁止性规范。如禁止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性别歧视;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侵害生育权的行为。这样,既保持了立法原则的连续性,又能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制裁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具体规定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3. 亲属
  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以主体间的特定亲属身份为其发生依据的;其他法律中也有若干涉及亲属事项的规定,如前所述,目前这方面的规定尚有各行其是,殊不一致的情形。增设有关亲属的通则性规定,是统一我国亲属法制的客观需要。因此,新的婚姻家庭法应设亲属一章,对亲属的分类、亲等及其计算方法、近亲属的范围等问题做出必要的规定。对亲等的计算,应采取为当代多数国家通用的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4. 结婚与无效婚姻法
  新法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中应增加直系姻亲禁止结婚的规定,这是当代多数国家婚姻立法的通则,同我国广大人民的伦理观念和婚姻习俗也是完全一致的。
  现行婚姻法中的结婚制度,仅有关于结婚条件、结婚程序的规定,而无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如果像过去那样,将某些本该确认无效的违法婚姻,在发生纠纷时按离婚程序处理,这是有悖法理、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新法应对婚姻无效的原因、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等作出必要的规定,这些补充规定将使我国的结婚制度更加完善。
  5. 夫妻人身关系
  就夫妻间法律关系而言,人身关系是其中的主要方面,财产方面是以人身关系为依据,随人身关系而转移的。新法对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做较多增补。除保留原法中有关姓名权、人身自由权、计划生育义务等规定外,应增设有关住所决定权、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和扶助义务、家事管理权和家事代理权等内容。这些规定将使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更加具体,使已婚公民的人身权利得到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
  6. 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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