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现行法的规定以婚姻关系为主,对家庭关系的规定有所忽略,不够全面
现行《
婚姻法》是广义的《
婚姻法》,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除婚姻关系外,对夫妻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的权利义务也作了若干规定。但是,这方面的规定失之粗略,覆盖面不广。家庭关系中某些应有的制度和规范,在法律上并无相应的条款。就这一点而言,它不符合《婚姻家庭法》的要求,很难完成全面调整家庭关系的任务。为了实现我国家庭的社会职能,发挥家庭在社会生产、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保护全体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这方面的立法空白是应当及时填补的。
现行《
婚姻法》第三章的中心内容是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以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相对照,我们发现,法律并未真实地反映现实生活,显得有些脱节。现行法对祖孙、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是从亲属关系的角度规定的,而不完全是从家庭成员的角度规定的。除上述亲属外,其他亲属作为同一家庭成员的情况,在生活中也屡见不鲜。《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草案和说明》(1980年9月)中曾经指出,对于结婚后一方成为另一家庭的成员问题,“。。。。。。按约定成为对方家庭成员,就相应享有和承担了作为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户口不在对方所在地,也一样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其实,就现行《
婚姻法》的规定而言,儿媳与公、婆间,女婿与岳父、岳母间,并无法定的扶养义务,时隔数年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将儿媳、女婿列入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但这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⑦]在我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家庭的结构形式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的。除核心家庭外,还有直系家庭、复合家庭等形式。我们应当从实际出发,扩大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明确规定一定范围的亲属的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家庭法律制度的领域里,有关亲权、监护、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扶养的范围和顺序等规定,都是需要予以补充,加以完善的。此外,需要补充、完善的还有其他一些问题。包括禁止一定范围的姻亲结婚,婚前健康检查,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法定期限,离婚过错赔偿,对违反婚姻家庭行为的制裁办法,涉外、涉侨、涉台港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等。
三、新的婚姻家庭法如何走向现代化
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
婚姻法的改革将分两步到位,第一步,修改现行
婚姻法;第二步:起草并颁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或称亲属编。作者认为,第一步修改后的新的婚姻家庭法应分为八章,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其基本思路是:扩大和加强对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又要使法律本身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一定的前瞻性。[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