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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家庭法的传统与现代化——写在婚姻法修改之际

中国婚姻家庭法的传统与现代化——写在婚姻法修改之际


马忆南


【全文】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主体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在法国法中为Droit de famille,德国法中为Familienrecht,英美法中称为Family Law或Law of domestic trlations[1] (P1)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通常称为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
  作为调整特定关系的一个法律规范体系,婚姻家庭法在历史上由来以久。在古代罗马,亲属法在私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当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中,均有亲属一编。亲属法的范围虽较婚姻家庭法为广,但实际上是以婚姻家庭法为其主要内容的。[①]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亲属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的,虽然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同样被认为是民法的组在部分。[2](P21)
  中国古代法律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是不全面的,在该领域历来都是礼和律并用,某些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中国法律近、现代化以来,国民党政府的民法中设有亲属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无以亲属法命名的法律,只有以《婚姻法》为基本法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80年代初在制订民法典草案时,曾考虑以亲属为其中一编,但后来改变了辩证法立法方案,民事基本法是以《民法通则》的形式问世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今后婚姻家庭法的立法要采取法典主义,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典。而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的婚姻法的修订工作,则是在现有的《婚姻法》的基础上填补一些立法空白,纠正一些缺陷和错误,以逐步实现中国婚姻家庭法从传统到现代化的转变。[3](P1-5)
  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性质和特点
  从具体内容来看,由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亲子和其他近亲属关系,收养、监护、抚养等。就调整的方法而言,婚姻家庭法主要是通过规定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借以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规定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有关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其调整作用的。
  为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既有法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又有法定亲属间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之间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这种关系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经济内容。亲属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它只能因出现一定的法律事实(或事件,或行为)而发生,如结婚、出生、收养等,因出现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如离婚、死亡、收养的解除等。这种人身关系并不是出于经济上的目的而创设和存在的。因出生这一事件而发生的亲子和其他血亲关系自不必说,因结婚、收养等行为而发生的亲属关系,也不应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宗旨的,否则便违背了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的本质要求。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重要任务,对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的物质利益。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亲属人身关系的。这种从属性,具体表现为发生上的从属性、内容上的从属性和终止时的从属性。财产关系只能随着相应的人身关系的发生而发生,终止而终止,财产关系的内容,反映了相应的人身关系的要求。[4](p37)例如: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基于当事人因结婚具有配偶身份而产生,因死亡或离婚消灭配偶身份而终止;扶养、抚养、赡养、法定继承等均以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特定人身关系为依据;等等。因此,在婚姻家庭领域里,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或者说,亲属间的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其法律基础的。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样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重要任务,对发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家庭经济职能,促进近亲属间的团结互助,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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