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法系
刑法理论上,关于作为义务在不作为构成体系性地位,存在着以下三种观点4:
一是因果关系说,这种观点认为在因果关系的领域中,存在着作为义务,反对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为才认为是它的原因。
二是违法性说。这种学说认为,作为与不作为在构成要件该当性该当性完全相同,但不作为的情况异与作为的情况,就在与它的构成要件不以违法性为标志,该当构成要件的不作为,原则上并不违法,只限于不作为义务是才构成违法。
三是保证人说。根据这种学说,由于依据作为义务,个人就有成为法律保障的使法益不受侵犯的保证人。因此,只有这种保证人的不作为,才有与作为的实现构成要件具有同等价值,才被认为该当构成要件。因此,保证人的构成地位(即作为义务)不是违法性问题,而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问题,是实行行为问题。
在大陆法系
刑法理论关于作为义务在不作为构成中体系性地位问题,是按照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递进式犯罪构成结构的框架中讨论的5。由于作为义务一般情况下是由法律规定的,违反作为义务才构成不作为犯罪(将在第二部分进行论证)。对于违法性说,笔者认为有以下逻辑矛盾:如果把作为义务视为违法性,因为不作为不同于作为,它没有外部身体动作,因而其不作为就丧失了筛选功能,任何一个人都具备不作为。因而使不作为义务人也具有构成该当性要件的不作为义务,只是因为不具有作为义务而阻却违法。显然,这是难以成立的。对于保证人说,难以解释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决定了保证人的地位,因而不作为犯是个身份问题。这对于纯正的不作为犯罪来说,作为义务来自法律规定或职责要求,因而属于身份问题;但对于作为义务来自先行行为而言,故不能认为是主体身份问题。因此,我认为,在大陆法系中,把作为义务作为该当性因素解释比较适宜,即把它解释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特征。在我国刑法中,作为义务显然一个客观要件问题6。
二、作为义务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义务
这是对作为义务的性质如何确定的问题。义务表示人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及其应负的责任7。从性质上说,义务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观念。既包括道德义务又包括法律义务8。那么,作为义务属于什么性质的义务呢?中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属于法律义务,但也学者认为应当包含部分道德义务,引进公正良俗的道德义务,笔者对后者不赞同,认为只能理解为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