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道德基础——试论道德标准只能在立法中运用
王斌初
【全文】
内容摘要:随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显得更为重要。许多学者认为的道德应当在整个法律运行过程中都应当加以考虑,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从法与道德的理论关系和实践运行中得出结论:道德因素只能也只应在立法中得到体现,而在执法司法过程中不应加入道德因素。
关键词: 法律创制 道德基础 法律标准 道德惩罚
党在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伟大构想,这对法律的创立和运行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原来的一些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提出了挑战。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中最重要的两种方式,到底如何确定两者的关系,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更加具有探索的必要。
一、道德标准应该在立法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道德和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两种手段,各有其特征和作用。道德是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荣誉与耻辱等观念想对应的由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与法律,政策,宗教和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也具有调整人们行为和思想的特征。但它与法律各具特色,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相互重合,这决定了道德法律化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能性。
(一)道德与法律的差异要求某些道德法律化
法律和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两种规范,它们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首先,法律评价是一种普遍性标准的评价,而道德评价是一种个性化的,非普遍化的评价。法律对待社会成员不能分层次(区别对待),即法律不能对一种人提供法律和义务要求,而对另外一部分人提出另外的权利和义务要求。法律是平等的普遍的适用于一切人,并且它的标准是法定的,客观的,而不是随意性的,个别化的;而道德评价则是一种个体化的,非法定化,主观性的,观念性的。因此,法律能够普遍被社会所遵守,更具有实质上和形式上的平等。
其次,就对人的关系而言,两者要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法律是一套行为规范体系,主要调整人们的行为,为人的行为提供一套行为准则,这套行为准则直接影响着人的行为和行动;而道德是一套观念体系,主要用于调整人们的观念,并通过观念去影响人的行为,但它不能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 。而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主要是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来实现的,需要强化他律的作用,仅仅依靠道德式的自律是无法达到调整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的目的。而法律则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所实现的他律,是一种强有力的调整方式,容易达到既定的社会调整目的。
第三,从道德价值系统看,道德价值往往是一般人无法企及,具有不可操作性。在道德体系中,有的学者把它分为两类要求和原则 :第一类包括社会有序化的基本要求。人们有效的履行一个组织的社会不许承担的任务来讲,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必须的。避免暴力和伤害、忠诚的履行协议、协调家庭关系,也许还包括对群体的效忠。均属于这类要求。我国学者把它称之为社会性道德。社会性道德也就是最起码的要求,也就是“法律实际的最低的道德要求” 这个道德要求是容易企及的。第二类道德规范包括那些极有助于生活质量和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紧密联系的原则,但这些原则对人们提出的要求则远远超过那些被认为维持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所需要的要求。如慷慨、仁慈、博爱、无私、富有爱心的价值属于第二类道德规范。中国学者把它称之为宗教性道德。很明显,对社会普遍的道德要求不能以第二类道德规范来要求,只能以第一类道德也就是法律性道德来要求。把这些道德法律化就具有可操作性。如果按第二类道德标准去要求人们,则等于空中楼阁,因不具普遍性而难以操作。正由于道德与法律各具特色,而道德调整社会的功能的凸现,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以加以弥补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