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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严打”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作者对严打合理性总的看法是,严打在目前阶段可以起到社会保护的作用。但是从重从快的做法就违背了法治要求的普遍守法原则和刑法中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不利于犯罪人基本人权的保障。从建设法治社会的高度看,严打的做法违背了“依法治国”的国策选择,不是根本治道。中国建设法治社会最迫切的是要改变人治传统,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国家政策和行为更应当在严格依法方面做出表率。从此意义上讲,严打是不合理的。
  三. 严打实践的可行性
  今年4月以来,一场声势浩大的“严打”整治斗争如疾风暴雨席卷全国。这次“严打”整治斗争是继1983年和1996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第三次“严打”。全国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各级检察院把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流氓等暴力犯罪,特别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对此类犯罪快捕快诉,采用介入侦查的做法。全年共批准逮捕上述各类案件209271名,起诉178911名。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数量庞大的国家,管理好这个国家确实不易。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重国家轻人权现象普遍存在。在许多人眼里对犯人也讲权利是不可理解的。“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父债子偿”等原始的同态复仇的观念依旧有着广泛的影响。国家更多强调刑法的惩罚功能而不是预防功能。因此,刑法重重刑化是有着深厚社会历史基础的不可回避的现实。在严打实践中,民众的情绪易受传统观念加上媒体的炒作、舆论宣传的影响,严打这种做法虽不尽合理,主流的民意还是支持的。在法治的初期公民还没有真正信仰法律,建立起人们罪刑法定的信念需要长期的过程,需要启蒙民智,也需要国家的反思。于是出现了另外一个现实而重要的命题,在这样一个“真空”阶段——“前法治阶段”的国家秩序维持靠什么呢?
  作者认为,“法治和人治”都是治国手段,只是阶段的不同,方式的不同。不同历史传统下的体制转型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告别人治走向法治,在中国绝不是朝夕可就的事情。前法治阶段的国家运行,必然具有过度特征:在法治不断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的实践的同时,反对的力量也逐渐增强,越到变革的关键阶段越是这样。因为变革的社会基础尚处于形成和积累阶段,国家运行中人治和法治因素并存是必然的和现实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严打正是中国“前法治阶段”的包含人治因素的国家现象。从实际效果讲,严打做法确实起到了缓解社会治安严峻形势、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经济发展,虽然不完全符合法治理想,但在目前的中国社会发展阶段并没有其他许多更符合法治理想的替代手段。站在国家立场上,强调保护社会,为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即使损害少数人的权利也是可行和正当的。严打或许是“前法治阶段”维护国家秩序的万难选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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