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条件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了人民的意志,因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就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法律不仅仅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法治与民主也是我们追求的一个目标,单纯把法律作为工具,而没有把它看作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是完全错误的,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民群众和各级党员干部真正地尊重法律,爱护法律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无条件地服从法律权威是法治社会中的一个永远都不能背离的大前提。服从法律就必须尊重司法的权威,现在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大讨论说明,人们的关注重点开始放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这就决定了我国的政治制度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但我们必须明确,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及信心对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是至关重要的。但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司法权很难独立于行政权,司法权的被动性、程序性、终极性等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当然强调司法权必须独立于行政权,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为所欲为,相反必须依法加强监督,完善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改革其实是一个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就现实来看司法体制是严重依附于政治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形成一种对司法的控制。从法律上说这又涉及到
宪法问题,所以要实现司法体制的改革,要经历一段相当长的时间,相当艰苦的努力。最近发生的事例可引起我们深思:新修订的
药品管理法禁止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做广告,该法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该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因为该法并未规定特殊情形,所以自上述时间起,所有处方药均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然而,国家药监局等二部门的一纸通知却将部分处方药执行上述规定的时间推迟了两个月。部门联合发布的一纸通知的效力怎能超越法律? 足见确立法律之权威实属不易。执行法律就得“一刀切”,不能打折扣,没有商量的余地。除了该法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定程序对其修订、补充和完善外,任何机关和部门都无权修改、“变通”和“开口子”。
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12月13日中共中央闭幕会上的讲话值得我们思考,他指出:“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现在我们的立法有了很大的进步,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基本上都能够有法可依,但小平同志说的这种情况到底是否仍然存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