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缺乏实行法治的土壤,封建思想残余在不少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在政治生活中等级观念、官僚主义严重,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和少数人手里,任人唯亲、裙带关系损害了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封建社会就是典型的人治社会。法治与人治的界限不在于是否承认在法律运行中需要发挥人的作用,而在于:就治国的主体而言,法治在形式上是众人之治,而人治在形式上则是一人或少数人之治;法治是依据普遍规则实现的治理,而人治则将个人的任性置于首位。在人治的社会中,下级无条件地服从上级直至皇帝,服从皇帝就等于服从了法律,因为法律不过是皇帝手中的玩物而已。在现代法治社会,作为保一方平安的公安机关,从行政隶属关系上讲属于行政机关,执行上级机关的命令乃其天职之所在。但公安机关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专政机关,其所作所为事关老百姓的切实利益,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行事。行政机关在通常情况下应当遵循“凡法律未授权的就是禁止的”这一原则,严禁滥用职权。行政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但必须受“合法性”和“合理性”双重原则的检验和约束。执法机关一定要认清权力的来源以及行使权利的目的,不能为了个别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执法犯法,甚至于助纣为虐,祸国殃民。纵观古今中外法制史,法治是人类经过千百年的实践而作出的无奈的选择,法治是有代价的。法治并不能如我们所需要的那样涵盖社会生活的全部,况且法治本身就有与社会一起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任何认为法治可以包容、解决社会一切问题的想法都是不切实际的浪漫主义想法。处理好服从上级与服从法律之间的关系对社会秩序有良好的作用,对我们党所追求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市场化社会的建构、官场的清廉的目标有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才能给予人民信心,人民对社会、对国家才有信心。有一代代的法律人不断用自己的实际行为来体现出法律职业是对统治者的统治有利的事情,他们提供了这样一种良好的社会管理机制,这就是希望之所在。
服从法律还是服从上级,说到底是法大还是权大的问题。因此必须切实加强普法教育,使手中握有权力的人真正明白,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把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言行的标准。我国各级官员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权利源于人民就决定了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服务于人民为宗旨。然而由于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异化性、功利性等特征,它一旦失去制衡就很容易导致孟德斯鸠所说的“一切有权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这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就现实来看,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使权力的配置合理化,并使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失去了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2001年11月1日,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长乐市财政局原局长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此判决一出,在当地引起舆论大哗。原因何在?法院认为,被告人身为财政局长,在我国担保法实施后,王某某仍然允许行政机关作为担保主体,从而违反了
担保法中关于“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担保主体”的规定,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专家们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是严格依照上级有关领导的指示和文件进行,是认真履行职务的行为,不符合
刑法有关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至于王某某履行职责的行为与法律发生了冲突,那是一种制度性冲突,最后不应由他个人承担责任。 那么到底应该由谁承担责任?我认为,作为主管领导明知上级的决定违法仍坚决执行,就该追究其法律责任。这就是做官的代价,在政策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法治社会的唯一选择只能是服从法律。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应当在这方面做得更好。就现实看,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使老百姓真正能够以国家主人翁的姿态出现在政治社会舞台上,使手中握有权力的人真正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