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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湖商社案评论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1998年5月19日, 法释[1998] 10号。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16]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厦海法商初字第187号,原告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诉被告百利多国际有限公司、华艺(福州保税区)贸易有限公司海运欺诈纠纷案。
  [17] 第四条规定如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厦海法商初字第187号,原告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诉被告百利多国际有限公司、华艺(福州保税区)贸易有限公司海运欺诈纠纷案。该案判决在认定适用信用证欺诈时适用民法通则四条
  [18] 该条规定如下: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厦海法商初字第187号,原告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诉被告百利多国际有限公司、华艺(福州保税区)贸易有限公司海运欺诈纠纷案。另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6)厦海法商初字第074号,原告厦门象屿保税区中包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香港千金一国际有限公司、香港永威船务有限公司、里舍勒航运公司提单欺诈纠纷案,该案适用了第58条。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
  [20] 见作者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证欺诈和司法救济问题》。
  [21] 《人民法院报》记者任春英,刘年夫2001年4月24日报道,《锻造公平合理的投资环境:广东法院涉外涉港澳台经济审判综述》。
  [22] 见最高人民法院三和银行案判决。“湖南省进出口总公司博能石油化工公司诉香港昌顺(中港)发展有限公司、昌顺贸易公司(香港)、第三人三和银行深圳分行、第三人交通银行长沙分行买卖合同、信用证结算纠纷上诉案”。该案一审判决为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12日作出的“(1995)湘高经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二审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9)经终字第86号。二审判决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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