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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湖商社案评论

  
  反过来,一旦开证行和中间行就信用证发生纠纷,一方主张发生信用证欺诈,则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法院能否追加基础合同项下的各方作为本案的第三人。目前的判例似乎并不清楚。
  
  4.7信用证纠纷涉及的管辖权问题
  
  本案的关键争执点涉及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例如法院在基础合同存在内容不明确的仲裁条款时有无对基础合同项下纠纷的管辖权?因基础合同发生欺诈产生纠纷,法院有无对基础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以及因基础合同发生欺诈纠纷时,法院对相关的信用证纠纷有无管辖权?
  
  本案表明了,当基础合同项下仲裁条款因内容不明确而无效时,法院将对基础合同项下的纠纷案件具有有管辖权。如果基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则法院的管辖权将被排除。
  
  另外,如果法院对基础合同项下的纠纷具有管辖权,但是根据独立性原则,法院并不当然地对信用证项下的纠纷具有管辖权。一般来说,由于很少有信用证在其条款中直接规定管辖法院,因此信用证的管辖法院和准据法往往根据另外的国际私法原则进行确定。国外的判例表明,基础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权和信用证纠纷的管辖权法院是往往不一致的。[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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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北京市怡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学硕士,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如果需要有进一步的讨论,请联系作者电子邮件地址:jinsaibo@yiwenlaw.com. 或访问北京市怡文律师事务所网站,地址http://www.yiwenlaw.com.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0)经终字第155号。本案判决书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3期第9页。
  [2]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2期中公布了1999年3月6日作出的信用证纠纷的判决书,即瑞士纽科货物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珲春市支行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纠纷上诉案。案件号“(1998)经终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国际商会(ICC)信用证出版物《Documentary Credit Insight》(DCI)在2000年六月号已登载该案例的英文摘要。中文评论请见《中国律师》1999年一月号作者关于该案详细的法律评论。
  [3] “潮连物资(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分行信用证交易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终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书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站上公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为(1999)湘高经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书未公布。
  [4]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6日信用证判决评论:(潮连案),《国际商报》2000年12月24日,31日封面文章连载。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23日判决的“韩国新湖商社诉四川省欧亚经贸总公司、韩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信用证欺诈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民事裁定书 (2000)经终字第155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为(1999)川经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二审裁定书已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见《公报》2001年第3期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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