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应地,必须要考虑如下因素,如何设立完善的考核和升迁机制,使初审法院能够吸引和挽留优秀的人才?县级法院法官的选任应较为严格,以下两个类型的法官应在法院中维持适当的比例:前者受过高等教育、通过了资格考试,视初审法院的工作为未来前途的准备;后者谙熟本地民情、把法官这份职业当作一生的事业,不对外面的世界怀有太多向往,对于处理琐细的、常规化的案件(比如在县级法院受理案件中占相当比例的婚姻案件)有足够的耐心。
三、结语
当你每一次穿行在乡村的道路上,看到粉刷在墙壁上的写着要求履行各种义务的标语时,当你看到权利受到公共机关侵犯的人们,甚至根本不知道有一部《
行政诉讼法》存在时,你是否和我一样,深深意识到中国的法治建设真的是任重而道远。
基层司法的作用应体现为:在每一次赋予权利、履行义务的互动过程中,培养公民而非顺民,从而使得乡土社会的秩序不是一潭死水的安静,而是若奔流的小溪洋溢着活力。美国大法官布兰代斯曾在判决中说,自由的最大威胁在于没有行动力的人民。如果说为权利而斗争的意义在于沟通主观的“法”即“权利”(recht)和客观的“法”(recht),那么基层司法的重要意义便在于在中国的最底层落实权利的承诺、形塑权利意识,从而使法治的实现有一个坚定的根基。
身处这样一个日益走向开放的社会,或许,我们有理由相信乡土社会的自由、公正和繁荣是可以期待的目标,新的日子终究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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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著名的搜索引擎google上用关键词“基层司法”,能够找到的惟一的有关基层司法制度的系统研究是苏力的《送法下乡》。从中,读者可以看到,参与基层司法运作的司法者们如何以正式的国家法律制度为依凭,在个案的决断上考虑多重因素,进行着艰难的权宜,以使正式制度不至与民情发生重大的冲突。
[2] 李猛:“除魔的世界与禁欲者的守护神”,载《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
[3] [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页129。
[4] 有研究认为,村委会是“国家权力在农村的落脚点”,国家通过村委会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布置国家的税收、征粮、计划生育、征兵等各项任务。国家意志要通过村委会实现最后的落实。参见多吉才让(主编):《乡镇政权与村委会建设》,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页78。另一方面,在实施村民自治的过程中,作为参与者的村民、“民选村官”正在努力向未作细化规定的制度吁求权利的实现。参见有关我国颁布实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后的首例民选村长状告镇政府侵犯职务权官司的报道,洪克非、张翼:“民选村官告赢镇政府”,《南方周末》,2002年1月10日,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