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规的制定
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委员会已经就下列问题拥有了广泛的立法权:保护消费者不受不公平的竞争方式,和广泛的商业领域内不公平的或欺骗性的行为和实践的损害。委员会已经执行了40部制定法,30个独立的规则,对于特定的工商业实践进行管理,例如电话销售、1-900号码的使用、儿童在线隐私权的保护。因此大多数因特网上的商业活动都可以通过委员会现存的制定法和法规来调整。并且从因特网作为一种营销媒介开始出现时起,委员会就开始关注商家利用网络欺骗和欺诈消费者并潜在的影响竞争的措施和行为。
但是,委员会在将这些法律法规适用到因特网时,面临着众多挑战:如何确保因特网上的竞争和因特网和传统零售商之间的竞争,消费者可以从自由健康的竞争中以竞争价格获得最优质的产品?如何确保消费者不受在线欺诈和其他滥用权利的影响,可以得到商品和服务的准确的信息并据此做出判断?如何可以实现上述要求而不阻碍新技术的发展?[8]委员会在反因特网欺诈方面一直十分活跃,希望促进行业自律,以及必要时法律的执行。
2.针对网络欺诈的诉讼
委员会针对在线欺诈和不公平交易行为的主要的措施是监控网址经营者,对于被认为用网络进行不法行为者提出诉讼。《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第5条宽泛的授权范围也可以扩展到适用于在线商务,在过去的几年中,委员会就在线商家对于第5条的违反提起了不少的诉讼。此外,委员会执行了许多适用于在线商务规则和其他法律,例如,《联邦贸易委员会邮购或电话定购商品规则》(the FTC''s Mail or Telephone Order Merchandise Rule)[9]、《信用卡诚实记帐法案》(the Fair Credit Billing Act)[10]、《电子资金转帐法案》(the 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11]和其规章E[12]。
从1994年委员会提起的第一起有关因特网的案件以来,[13]据委员会的统计显示,到2001年3月19日为止,由委员会提起的涉及因特网和在线服务的诉讼达到170起,其中1994年为1起,1995年0起,1996年13起,1997年8起,1998年18起,1999年60起,2000年49起,2001年不到三个月就有21起。[14] 可见,一方面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实践也在增多,另一方面,委员会的执行力度也逐渐加大。这些案件的处理,为惩罚在线商业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网络中大为兴盛的一种传统的欺诈方法就是所谓的“金字塔式投资模式”(the pyramid investment scheme), 据经济学家估计,大约超过95%的参与者都是亏本的。委员会已经在联邦法院针对因特网金字塔计划发起人提起了多起诉讼,[15]并经常和其他联邦、各州和地方的法律执行机构合作,共同对付这一日益严重的问题。委员会还和国内外其他的法律执行机构合作,告知世界各地的网络经营者参与这种计划可能违反法律,侵犯消费者权益。另一个网络中发生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是逐渐增多的主动提供的商业电子邮件或垃圾邮件(unsolicited commercial e-mail (UCE) 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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