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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于网络欺诈的立法规制和实践

  因此,防止和制裁网络欺诈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当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环境的保证。应当指出,本文的关注重点并不在于具体的欺诈行为和防治措施,而是希望通过评介美国针对网络欺诈的立法规制和实践,[2]从宏观上指出,对于网络欺诈的防治,实际上我们曾经所使用的“综合治理措施”是非常有效并且有针对性的。
  一、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主导作用
  (一)传统贸易环境中联邦贸易法委员会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执行行为
  联邦贸易委员会(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简称FTC )是美国联邦层面上唯一拥有广泛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执行权力的机构。[3]委员会的执行权力主要来源于《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4]该法案第5条禁止商业中或影响商业的不公平的或欺骗性的行为或实践。不公平的实践是指对与消费者造成或可能造成实质的损害,而消费者无法靠自己合理的避免这一损害,并且不能通过实际的获益而得到补偿。陈述、遗漏或实践如果能在合理的情况下实质性的误导消费者,就是欺骗性的,实质的误导指能够影响消费者对于产品、服务的决定和行为。
  委员会就消费者保护法律的执行行为通常是通过发布法院或委员会命令,禁止误导行为来防止将来对消费者的损害。委员会同时也为消费者寻求救济或返还违法获取的资金。如果违反了法院命令,违反者会被提起民事或刑事的藐视法院的诉讼。对于委员会命令或规则的违反会导致金钱处罚。但在开始执行行为前,委员会必须首先确定侵害行为的发生,并且对于侵害行为的制裁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这一决定涉及为了防止有害产品而进行的干涉会阻碍有益产品的风险的考虑。[5]
  除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第5条以外,委员会还执行各种大量的其他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例如《信用卡诚实报告法案》,禁止一些特定的实践行为,违反者将和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的不公平的或欺骗性的行为或实践类似处罚。委员会还制定并执行了行业范围内的贸易管理规则,同样针对各种不公平或欺骗性实践。并且,美国国会偶尔也要求委员会制定特定问题的规则,例如禁止电话营销中的欺诈和滥用行为的电话营销规则。委员会其他的管理型规章还包括就如何执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第5条而制定的各种正式的非正式的指南,包括各种行业范围内的指南,执行政策宣言,或建议意见。[6]
  (二)电子商务环境中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执行行为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在消费者保护方面,作为传统管理者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同样也面临着转变保护方法和管理措施以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问题。委员会认为,因特网的发展并没有在最主要方面要求对消费者保护法和竞争法的法律框架做出根本的修改,但同时现存的消费者保护法和反托拉斯法也无法完全适用于网络环境,同样面临着许多因特网提出的新挑战。[7]与委员会在传统贸易环境中的工作相似,委员会就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的努力也主要集中于三方面:制定、执行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和各种规则;就违法从事在线交易的商家提起诉讼;通过各种研讨会、社会调查,促进社会参与和行业自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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