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于网络欺诈的立法规制和实践
孙晔
【全文】
美国对于网络欺诈的立法规制和实践
孙晔[1]
摘要:网络欺诈的大量存在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本文试图通过对于美国在网络欺诈方面的立法规制和实践的评介,从宏观的角度为我们寻求制度的可适应性提供一定的可借鉴之处。
关键词:网络欺诈、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
随着计算机和因特网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网络广告、网上定购都已经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用语,尤其是,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全球经济环境在一夜之间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除了通常作为通讯媒介以外,网络也成为了一种商业交易的平台,其独特的优越性越来越多的吸引了企业、商家和消费者的关注。从本质上说,网络更有可能为商业交易提供商家和消费者的“双赢”模式,因为,一方面,电子市场的持续高速增长,消费者第一次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在一天的任何时间里进行购物,另一方面,商家也可以以迅捷的方式、低廉的成本接触到世界各地的消费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前景的确是无限的。但是,尽管近十年以来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是其他任何经济模式难以比拟的,网络经济的发展似乎还没有走上一条健康稳定的道路,究其原因,除了我们经常谈论的一系列技术因素以外,对于网络和网络经济的信任程度也是制约其发展的关键因素。应该说,作为一种通讯媒介存在的网络已经能够被大多数的人所接受,但是将其视作一种交易平台,人们还是顾虑重重,其中重要的一点是,网络欺诈几乎是和网络交易相伴而生的。
笔者这里所说的网络欺诈主要是指在电子商务中发生的各种在线欺诈性交易的行为,尤其是在涉及到消费者交易的电子商务当中的欺诈行为。尽管网络欺诈具有形形色色的表现形式,但有趣有的是,大多数的欺诈还是发生在包括有奖销售、提供虚假的就业机会、信用卡欺诈、“迅速致富”计划中的欺诈等,并没有太多涉及高科技的复杂的问题,这从一定侧面也可以反映出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网络欺诈的另一个特点在于全球性,网络欺诈可能造成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的损失。并且对于一种新兴的交易模式来说,获取参与者的信任要比取得收益更为重要,尤其是在消费者还有其他多种选择的时候,一旦消费者在网络中受到欺诈,可能就不再接受这种交易方式了,即使今后遇到的交易对方是声誉很不错的大公司。
网络欺诈的防治和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是密切相关的,就电子商务而言,无论是企业到企业的BtoB模式,还是企业到消费者的BtoC模式,最终受到影响的都是消费者。消费者保护一直是美国传统法律中的重要问题,各种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充分发展,不同管理机构的分工合作,以及各种消费者保护机构和行业自律机构的努力,使得消费者保护呈现出纷繁复杂的特点。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美国各相关部门和机构纷纷做出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则的调整,以适应消费者保护的新要求。从这一角度来说,我们也许可以理解为何美国的法律体系对于新事物新问题会有更好的适应性,或者说更具有发展的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