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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又多”的营销之道与权利的相互性

  结语:权利的相互性及其尴尬
  我们夸奖人时喜欢说他爱憎分明,但是爱憎分明的潜台词却可能是善恶观念过于简单。刑事政策理论中有种“墨迹原理”[2],一滴墨水滴到宣纸上,扩散成为圆形,圆心颜色为最黑,越往外颜色逐渐变淡,在圆的边缘,墨迹的颜色淡得与宣纸颜色几乎一样,纸与墨的边界非常模糊,分不清哪是纸、哪是墨。现代社会中的许多权利之间实际上也存在着类似的共生样态。在越靠近圆心的地方,权利的归属性就越明显,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可能就越小;越远离圆心的地方,权利的归属性就越微弱,在两种权利之间,必然存在一个模糊地带,使得我们无法画出一条界限将它们截然分开,在这个地带,无论怎样划线,结果必然是保护了一方而损害了另一方。这种情况可以称之为权利的相互性。如本文所讨论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几乎处处如是。比如,消费者的信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和商店的商品安全的权利;消费者自由浏览购物的权利和商店的店堂设计权利;消费者自由决定购买商品数量的权利和商家以多买优惠方式促销的权利,等等。无论我们支持哪方,其结果必然使另一方的权利受到限制甚至剥夺。
  这种权利冲突的两难局面,恐怕不是靠制定法的简单宣示就能够解决的。传统法理一般认为,权利与权利之间是可以划清界限的,严格依法界定并保护一个人的合法权利时,实际上也就是界定和保护了他人的权利。于是乎,制定法作为纠纷解决者的合法权威地位就得到了奠定:似乎我们只要在法律划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不会妨碍他人的权利。制定法就这样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想中”的权利格局和运作秩序,于是我们所受到的关于权利行使的训诫常常简单化为诸如此类的说法:“权利的行使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权利的行使不能妨碍他人的合法权利”。然而在这里,法律起到的作用恐怕只是武断地认定一条界限并声称这就是互不侵犯的界限。从权利的相互性特点来看,这种声明对于权利冲突的预防或者解决都不见得起到多大的作用。
  结论就是我们懒得思考下去的地方,这只是一篇随笔而已,所以本文的“结论”就是:法学理论也许必须做某种进一步的开拓,才可能正确反映并有效解决生活中诸多权利生存状态的尴尬。否则,我们就不能知道,美丽在纸面上的权利是否能够、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真正触手生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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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权利的相互性问题,请详见苏力先生论文:“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法治及其本土资源》P174以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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