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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的现代性——从经济法的产生谈起

   (2)政府干预经济的一个重要代价是围绕政府活动可能产生的寻租活动。寻租活动造成了资源配置的扭曲。耗费社会资源,并且寻租活动具有恶性蔓延的趋势。寻租活动会使政府决策和运作受利益团体或个人的摆布偏离社会公共利益。
  (3)在政府力量作用下,经济运行易于出现超高速经济增长。
  (4)有些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也无能为力。如外部性问题政府亦难于解决。
  (5)机构庞大,官员臃肿,费用高昂。有学者认为,现代西方社会面临的重重困难如:连年赤字、通货膨张、失业、不平等和不公正感、持不同政见者运动的高涨等,都与政府干预有关。
  (6)计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执行不当。因受人们知识技能、思想观点的局限,即使大公无私的官员所制定的计划、措施.也不一定符合客观要求,从而影响资源的最优配置与充分利用。
  (7)政府调节手段功能有限。宏观微观经济政策目标,难以协调和兼顾。如公平与效率二者存在替换关系,实现公平会降低效率,在充分就业条件下,工资水平较高,成本上升、会引起物价上涨,不利于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
   如果说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美国和欧洲各国,其政府失灵的原因更多是由于政府制定的政策往往体现了社会中的既得利益所致,那么市场不发达条件下的国家如我国和东南亚一些国家,其政府干预失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没有处理好市场的内在缺陷、部分地替代市场和培育市场这三个方面的关系,特别是没有处理好替代市场和培育市场两者的关系。当然,其背后深厚的社会历史方面的原因也始终影响着政府效能的最大发挥,在许多没有对传统体制实行改革的发展中国家,其政治集团和军事集团往往倾向于对经济实行过多的干预,从而导致政府机构过于膨胀,低效能,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认识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政府失灵不同特点和成因对我国经济法立法有重要意义:(1)一国的经济法发展和该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有密切的勾连,我国经济法部门的相对完善和稳定需要我们尽快培育好市场,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2)我国经济法立法需要大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但切不可照搬照抄,忽视我国国情。
  从西方经济学者的“政府干预失灵论”到各国具体实践,都可以看出政府干预具有“双刃剑”的性质。它既可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也可能是阻碍经济发展的重大因素。鉴于市场经济的先天固有的缺陷,我们不能由于政府干预会带来成本而完全否定政府的作用,同样,也不能对政府干预抱有幻想,夸大其作用。而是应该在充分认识政府作用的基础上,承认政府对经济必要的干预,而且这种干预必须是理性和有限的。为此,必须深入研究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的关系,科学地界定政府干预的边界,而这正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法律所必须面对的重大挑战。
     四、政府干预的法治化与现代经济法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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