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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差错的民事责任初探

  3.损害后果的存在是医疗差错民事责任承担的必要条件。
  根据侵权法的基本理论,构成医疗差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医院存在过错;2.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实际损害;3.医院的过失与患者的损害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这其中因医院的过失所造成患者的损害后果是民事责任承担的必要条件。医疗差错所造成患者的损害虽然在程度上不及医疗事故,但同样也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完全没有损害后果的医疗差错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四.医疗差错民事赔偿责任的适用法律问题。
  我国目前在处理医疗差错纠纷中适用法律的问题上,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仅针对医疗事故作了规定,而对医疗差错无明确规定。因此,在无特别法调整的情况下,应适用一般法。医疗差错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是属于侵权行为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应适用作为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五.因医疗差错引起的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
  近几年来,因医疗过失引起医疗侵权纠纷频有发生,医患双方协商不成,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的也屡见不鲜。在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双方争执的一大焦点便是对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是否存在、侵权结果如何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在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担应是明确的,在患者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和致害医疗机构后,如果医疗机构对侵害行为予以否认,应负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那么,患者和院方的举证责任究竟应该如何分担呢?从证据学的观点,患者和医院的举证责任如下分担: 第一,对于侵权行为存在与否,患者承担证明自己在医院接受诊疗护理和侵害结果存在的责任,医院方承担己方诊疗护理过程无过错的责任。第二,在患者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和致害医疗机构后,如果医疗机构对侵害行为予以否认,则应承担举证责任。 
   六.关于医疗差错民事责任的立法展望。
  医疗差错在现实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但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仅对医疗事故作出法律规范,且由于该办法制订时间早,许多规定已与现实不合,是一部有着诸多缺陷,亟待修订的行政法规。鉴于此,医疗差错并没有存在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中,造成这种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的缺漏和立法的滞后。在现在社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并伴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日益加强,医疗纠纷的数量将不断增加,所以,将医疗纠纷在法律上进行系统规范势在必行,而在新法中纳入医疗差错的法律范畴也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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