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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差错的民事责任初探

  二 .区分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非医疗过失。
  在医患纠纷中,属于医疗过失的是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这是根据患者所受损害程度不同而对医疗过失所作的分类。医疗差错是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之外的一般损伤和痛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实践,下列不属于医疗过失:
  1. 由于病情或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或者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称为“医疗意外”。这是医生不能预见或难以控制的。在“医疗意外”中,医院和医生不存在过错,因此也就不承担责任;
  2. 由于病人或者其家属不配合诊疗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人员对病人诊疗护理,必须得到病人及其家属的配合。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如果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说明受害病人一方在主观上有过错。按照过失责任原则,如果损害后果完全是由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造成的,则应免除医疗单位或医疗人员的赔偿责任。如果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事故的原因之一,医护人员也具有医疗过失时,构成混合过错,应依过失相抵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以上行为均不属于医疗过失。区分医疗差错、医疗事故与非医疗过失的界限有很重要的实际意义:凡构成医疗过失应负损害赔偿之责,而非医疗过失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医疗差错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1 .承担责任的方式。
  医疗差错民事责任是因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而引起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医疗差错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最主要体现为赔偿损失。具体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必要的护理费,适当的营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等。
  2. 责任承担的范围。
  医疗差错民事责任承担的范围应按《民法通则》第119条来确定,至少应包括:因医疗差错所增加的医疗费用,因医疗差错所造成的误工损失,护理费,适当的营养费等等。除此以外,还有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医疗差错是否可以精神索赔呢,根据2000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于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在实践中,由于医疗差错的损害程度较医疗事故后果轻,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确定医疗差错民事责任的具体范围应注意两个问题:⑴.赔偿损失,必须是合理的损失才能予以赔偿,如果对不合理的损失也让侵害方负担,则有悖于损害赔偿的宗旨,有损于社会公德。⑵. 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民法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判断,不可拘泥于教条。总之,确定民事责任的范围,要实事求是,既要保证受害人的损害得到妥善的救济,又要保证确定责任合情合理,不使侵害人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在当前,应当着重考虑的是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借口保护侵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使损害不能得到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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