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差错的民事责任初探
吴俊
【全文】
医疗差错的民事责任初探
吴 俊
内容提要: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可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两种。医疗差错是属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形成的侵权。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差错,只要行为人确实有过错,并使病人受到一定的损害,医疗方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我国目前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存在着有关医疗差错法律的不完善,会使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作者试从医疗差错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适用法律、承担条件、与医疗事故,非医疗过失的区别等方面,对医疗过错致人损害民事责任进行初步探讨。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根据患者所受损害程度的不同,医疗过失可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两种。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而医疗差错是属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形成的侵权。是因诊疗护理过失使病员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损伤和痛苦。按照《
民法通则》的规定和侵权法基本理论,只要是由于过错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即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差错,只要行为人确实有过错,并使病人受到一定的损害,即使损害未达到病人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加害人(医疗单位)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我国目前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存在着有关医疗差错法律的不完善,会使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以下笔者试从医疗差错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适用法律、承担条件、与医疗事故,非医疗过失的区别、医疗差错适用法律以及立法展望等方面,对医疗过错致人损害民事责任进行初步探讨。
一 .医疗差错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
医疗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或者说是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关系,它是患者与医院之间关于治疗疾患而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实际情况中,患者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就医挂号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而医院收费并同意为患者治疗则构成订立合同的“承诺”。在这一合同法律关系中,作为医院在请求患者给付报酬的同时,有给患者诊疗护理的义务。患者在支付相应报酬的同时,有权要求医疗方完全、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实施治疗护理行为。在履行合同的治疗护理过程中,如果医疗方由于过错造成了公民的人身损害,那么其在构成违约的同时,也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即构成侵权。这就是说,患者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具有了追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个请求权,学理上称这一现象为请求权竞合。有关医疗过失的请求权竞合问题,学术界又存在不同认识,主要有请求权竞合说和非竞合说(法条竞合说)两种观点。主张非竞合说(法条竞合说)者认为,当事人双方既然成立了特别的合同关系,那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即形成了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排除侵权行为责任的适用,而仅适用违约责任。主张请求权竞合说者认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种请求权相互并存,各自完全独立,债权人可以任择其一。我国学者大多持此种主张。笔者认为,应当选择适用侵权责任,确认医疗过失的性质为侵权行为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
民法通则》119条,原因有二:1.选择侵权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利;2.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医方的医疗过失可依侵权行为事先免责无效的原则追究医方责任。所以,根据上述观点及我国民法基本原理,医疗差错属于医疗过失行为之一,因医疗差错而致人损害,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