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小结:
西方法律传统中一直都存在着一种“信仰”的心理——一种对于超越物质世界而抽象存在的“自然秩序”的类似于宗教的崇拜与追求。对于此,耶林有一段颇为生动的论述:“对法理念的亵渎与侮辱,比对一个人身上的侵害更令人感到痛心之至,虽然,不是自己的利益,却能像自己的事一样为被压制的权利而竭心尽力的人,正是这种理想的法感觉——正是这种理想主义,才的的确确是高风亮节者所拥有的特权。”*30这种信仰在神话时代表现为对“自然”的崇敬;在哲学时代具体化为一种对于“分”的平衡的美的追求和对“正义”的敬仰;在中世纪,这种信仰被宗教化,而成为蛮族统治下文化延续与精神自由的形式;在科技时代,信仰成为“人道化”的一种动力,引导人们改造世界。但从科技时代的中后期开始,工具理性的普及,使信仰从法律中丢失,导致了法律制度本身的悖论与危机。对于后现代问题的认识,使人们呼唤信仰的回归——一种无法用方程式论证推导的精神。
我们无法预测“科技”之后的1000年,世界的表现形式是什么。但,显然我们可以检讨科技的破坏力,而避免其沦为宗教曾经的反动。因此,我们需要信仰,他是法律的生命。当然,信仰并非依靠大张旗鼓地宣扬或精密的制度设计就可以完成的,它更多的是一种文化的选择*31,一种历史的积淀,一种精神的继承——这也正是本文撰文的初衷。
注释:
*1. E.R.Service,Profiles in Ethnology,第498页。塞尔维斯指出“酋邦是家庭式的,但却不平等,他们具有中央管理和权威,但却没有政府。”
*2. 邓晓芒《中西法制思想比较》,《法理学,法史学》,2001年2期,第79页。
*3. 1853年,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一封信中说:“东方……一些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恩格斯在回信中说:“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正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
*4. 恩格斯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4年10月第一版,第97页。
*5. [美]路意斯·亨利·摩尔斯著《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77年8月第一版,第233页。
*6. 邓晓芒《中西法制思想比较》,《法理学,法史学》,2001年2期,第79页。
*7. 易杰雄主编,叶孟理著《欧洲文明的源头》,华夏出版社,2000年1月第一版,第15页。
*8. [英]基托著《希腊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264页。
*9. [英]罗素著《西方哲学史》(上),商务印书馆,1963年9月第1版,第51,53页。
*10. [美]斯塔夫里阿诺斯著《全球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第216页。
*11. 同上。
*12. 此思想受益于肖巍教授课上。
*13. [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9年1月第1版,第10页。
*14. 同上。
*15. 张乃根《论西方法的精神——一个比较法的初步研究》,《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1期,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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