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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传统中的信仰精神

  3.中世纪的顶峰——大学的兴起
  大学的兴起,使法律做为一门科学,虽然在神学的统一的罩壳下,却得以独立与专业化地发展。大学制度下的法律研究对象是“罗马法”,即“民法大全”。这种系统化的研究,把中世纪的人们从盲从的宗教信仰中解脱出来,建立起一种对世俗法的信赖*24,最终导致了对于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法的认识的恢复。达维德认为:“认为社会应该受法的支配并不是新观念。至少在有关个人间的关系方面,它曾为罗马人接受。但是在十二世纪回到这个观念却是一场革命。……这些思想在十二与十三世纪成为西欧的主要思想,并从此无争议的占统治地位,直到今天。”*25这种自然法在当时的法律制度下虽然不具有效力;但被视为“真理”和“真正的法律”。这样,西方传统的自然法的信仰倾向在“大学”中得以重新明确,并通过许多法律基本词汇的确立得以流传。
  小结:在宗教走向异端裁判的极端之前,其对于西方社会的法律传统的延续是功不可没的。通过把这种信仰的宗教化(实际上西方传统信仰中本来就有着宗教的情愫,所以这种结合带有必然性),教会证明了其权力至高性的合法化,同时做为一种回报,教会在制度建设与学术研究上,巩固了这种信仰。这种信仰使人们认为自身具有使世界重生的能力和认识到采取行动的必要性,由此打破了蛮族的精神上的控制,而寻求一种变革的动力。但宗教在走向极端后,变得落后与愚昧,顽固地试图封锁人们的思维——当然这是建立在与科技的对比的基础上——这时历史迎来了科技。
  六、科技
  科学的萌芽,始于文艺复兴。其对于法律传统的影响与“新教革命”紧密联系。新教革命为法律的信仰提供了一个终极价值,这种终级价值使基督教的“末日”的重生适用于世俗社会,一方面,禁欲和财富积累的价值取向为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提供了目标导向;个人主义的宗教思想也为许多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与非人道主义的制度的废除提供了范本。
  1.路德主义的基础是个人权利的观念。个人通过运用其意志可以改变自然和创造新的社会关系。这种观念成为现代财产法与契约法发展的中心*26。伯马曼说,“在国家摆脱基督教教会控制的有限意义上的国家世俗化,伴随着的却是财产和契约的宗教化甚至神圣化。”*27由此,可以看见,作为现代西方社会之根基的对于私有财产的充分尊重,以及在契约关系中的诚实信用,都并非一种法律制度的凭空建构与功利主义的激励那么简单。其法律得以在现实生活中的充分贯彻,很大程度源于制度原本的宗教的背景。所以这种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依赖于一种类似于宗教的信仰的。
  2.加尔文主义发展了路德主义,并强调了教徒改造世界的义务和公理会的最高权威。这一种类似于儒家学说中积极入世的态度,极大地影响了英美宪法中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奠定。
  3.18世纪至今,宗教依旧在法律的发展中对于“人道主义”的渗透起着巨大的作用,例如:在废除奴隶制、保护劳动力和促进社会福利等方面,宗教在信仰与实际中的作用都不容轻视,其与人本主义精神殊途却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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